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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游戏平台考试工作管理规程
发布部门:365游戏平台 发布时间:2019-05-10 浏览次数:116

学生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一方面作为评定学生取得学业成绩的主要方法和依据,另一方面还可以帮助和督促学生进行系统复习,巩固所学知识;对教师和管理人员来说,又是检查教学效果的一种方法,从中发现问题,改进教学工作。因此,认真抓好这一环节,对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加强对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绩考核及要求

l、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成绩考核的范围包括德、智、体各方面。考核的结果是决定学生升、留级、退学或毕业的重要依据。

2、凡入我校学习的各专业学生都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的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3、考核一般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一般把较为重要的专业课和公共必修课定为考试课,而把开设周期在一年以上的课程定为一学期考查一学期考试。每学期的考试科目原则上不少于三门。考试、考查科目一般在教学计划中有明确规定。

考核的具体方法一般由教务处、教学系(部)及教研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试的课程一般由闭卷笔试的方法进行,也可兼用其它形式;考查的方法一般由任课教师确定,可以通过命题笔试、撰写论文、论文答辩、汇报表演、口试、现场操作等形式进行。

4、考核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

1)考试由教务处和系(部)统一安排,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考试期间不再进行新课的教学。考查由任课教师自行安排,通常在期末复习考试之前进行完毕。

2)学期中间一般不统一组织期中考核。任课教师可以自行决定对学生进行一些有利于教学的测验、考查。

5、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该课程的成绩为零分。

1)一门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累计缺课达该课程学时计划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缺交作业达到本门课程布置作业量三分之一以上者。

3)公共体育课考核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具体办法以公体考核方案为准。

4)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理论知识考核、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6、学生不得无故缺考。因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在课程考试前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缓考;缓考课程缓考时间一般与正常补考时间相同;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7、为使考核能较为真实地反映学生学习情况,教师在组织学生复习时不得拟复习提纲、出复习题、划定考核范围、暗示试题内容或允诺相应成绩。如有上述现象发生,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考试

1、命题:命题是考试工作的重要环节。要提高考试的质量,关键是提高命题的质量,这主要表现为命题的代表性和针对性。试题编制要合理,对不同的考试对象要有不同的体现。

1)命题的基本原则

A、命题以教研室为单位进行。

B、命题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反映大纲的广度和深度。其中既有反映学生掌握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题目,又要有考核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理论去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题目。题量要足,覆盖面要宽,以反映大纲的广度。题目要有一定的难度,要有所考课程的主要知识和最新知识,以反映大纲的深度。

C、命题要有利于考核和促进学生提高智能,试题要有信度;试题类型要多样化,从不同侧面考核学生的知识与智能;要重视综合型试题的设计和编写;命题要讲究层次,要有难度台阶,使不同水平的学生在分数上能拉开差距。基本上呈正态分布,尽可能与学生的学习成绩相符合。试题大体上可按“容易、一般、较难=352的比例安排;试题中属基本概念的题要占60%左右,属综合运用的题要占30%左右,难度较大的灵活运用的题要占10%左右;文科客观性试题要占40%左右,主观性试题要占60%左右;理科客观性试题要占60%左右,主观性试题要占40%左右。

D、试题的份量,以考试时间100分钟为适量(特殊的考试科目除外),理科一般不少于25个小题,文科一般不少于40个小题。试题确定后应经过试做。

E、所有考试科目,应同时拟定份量和难度相当的AB两套试卷,并附上相应的标准答案、评分标准,考试时由教务处抽一份作考试用,另一份用作补考用。

F、期未考试,无论该课程进行期中考试与否,考卷内容应是全学期所学全部内容。

G、考试课成绩按100分计,考查课成绩可按100分或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计算。

2)试题的审批

A、任课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拟定好试题后,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系(部)主任签字批准后交教学秘书。

B、对于质量不高或不合要求的试题,系(部)应让命题教师进行修改、补充甚至重新命题。

2、考试的实施

1)试卷的印制和保管:

A、考试的试卷印制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安排,系(部)教学秘书具体负责。

B、文印室的同志在打印试卷的过程中,既要按时完成任务,确保质量,又要严守机密。

C、试卷校对工作一般由该课程主讲教师担任,主讲教师因公事不能担任时,由教学系(部)指定其他教师负责校对,负责校对的教师校对完毕、确认无误后应签字。

D、打印试卷期间,实行出入文印室登记制度,禁止非打印人员和工作人员进入文印室。

E、印制完成的试卷在封卷前由各教学系(部)指定专人负责校对份数、试卷是否完整等。

F、制好的试卷、命题及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由教学系(部)教学秘书负责,绝密保管,直到临考前任何人无权提前看卷、取卷、改卷等。

G、试题在上述环节泄漏,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2)考场设置与管理:

A、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一般以普通教室作为考场。

B、考试前,考场内的具体要求参见《焦作师专考场规则》。

C、在考试期间,考场的前后门不得上锁,以便巡视人员随时检查。

D、考试期间用作考场的教室,统一由原班级负责卫生及安全。

3)监考及监考人员职责

A、每个考场由一至二名教师进行监考,

B、在考试过程中,除了巡视人员和考试有关人外,监考人员应拒绝其他人员进入考场或找考生。

C、对考场上的突发事件,监考人员要及时果断地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

D、对监考人员的详尽要求参见《焦作师专监考人员守则》。

E、监考人员凡有违背上述原则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4)考生及考场纪律:

A、考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座号入座。不听从监考人员指挥或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不发给考卷,该门课程作旷考论处。

B、试卷下发后,考生先填写班级,姓名,然后答卷。

C、考生要提前把考试中要用的有关文具准备好(演草纸由学校统一发放)。在考试过程中,不得擅自向他人借东西;若必须借时,须先报告监考人员,在监考人员监督下借用和归还。

E、卷面上印刷不清楚或错误的地方,可向监考人员询问,不得向其他考生询问。

F、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一般不得离开考场。若必须离开时,须先报告监考人员,在监考人员的监视下离开;若擅自离开,按严重作弊论处。

G、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必须遵守《焦作师专考场规则》。

H、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不得交卷。提前交卷的考生把试卷连同答题纸、演草纸一同交给监考人员,并及时离开考场,不得继续留在考场内,也不准在考场门口或附近大声说话或谈论与考试有关的问题。

I、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随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放在桌面上,尽快离开考场。不得拖延时间,不得翻阅别人的卷纸和答案,更不允许涂改自己的答案,违犯者监考人员有权宣布其试卷作废,按作弊论处。

J、凡在考试过程中进行作弊的学生,将根据《关于严肃考风考纪的规定》,给予处分。

3、主考与巡视人员的职责

1)考试期间学校实行校系两级主考制度。学校主考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教务处处长为副主考。主考负责考试的全面工作,副主考通过教务处及相关人员协助主考进行工作。各系主考由系主任担任,校系主考、副主考共同维护学校考试的严肃性。

2)校级主考对考试期间的考务、试卷保管、宣传、保卫、后勤等工作,要周密地组织安排,及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全面作好考前准备工作,要严密组织、严格要求、严明纪律。

3)考试期间学校应成立由校领导、纪检委、教务处、学生处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的巡视组,督促检查考试工作。

4)巡视人员在巡视期间,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制止,也可责成监考人员制止,并要及时让监考记入“考场记录单”。发现监考或其他人员有失职行为,要立即指出,并要求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立即报告学校主考,由学校严肃处理,巡视人员到考场巡视,进考场后,不宜过多走动,也不宜在考生座位前无故停留,以免影响学生答题。

4、阅卷、成绩评定

1)阅卷评分要严格按照预订的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不得擅自修改评分标准。在此过程中若发现预订的答案有不对或不妥之处,经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批准后才可以修改。但包括前面已评过的卷子在内,所有试卷均应按修改后的标准评分。

2)评分要做到客观公正,即给分有理,扣分有据,计分准确。特别是对“主观型”试题,更要注意对学生一视同仁,公平合理,不给人情分、不扣感情分,尽力做到宽严适当,标准统一。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各系必须采取流水作业评卷,每套试卷至少有三人评阅。

3)试卷一经启封,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动分数,如发现确有错误,必须由教研室主任、改卷教师共同改正,并签名。

4)任课教师可按平时成绩占20(含期中考试、作业、实验、考勤等,但必须提供依据),期末占80%评出该课程成绩。也可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确定平时成绩比例,但平时成绩不能超过40%。没有平时成绩,即以卷面成绩为准,并将成绩按学生学号顺序填入记分册。

5)记分册一式三份,一份交学生所在系(部)教学秘书,一份交本系(部)教学秘书(待与试卷装订一起),一份在规定时间内送到教务处存档。

5、试卷分析

1)试卷分析是整个考试工作的重要环节。教师在评卷后,应在上交试卷和成绩的同时,交一份规范化的试卷分析于本系(部)教学秘书,教师自己亦应复制留底,以备以后出题参考。

2)试卷分析内容大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A、质量分析

a、试卷的容量:一般指所含小题数或字数、页数等。

b、试题的覆盖面或覆盖率:即试卷题目所代表的内容占全部教学内容的比例。

c、试题的难度:即试题对考生答题来说的相对难易程度。可以用通过率(P=答对人数(R/总人数(N),或者用得分率(P=平均得分数(L/总分数(M)来表示。

一份较好的试卷最适中的难易度在0.6左右。小于0.5者,则为较难;大于0.7者,则属于过于容易。

d、试卷的区分度:即试题对学生实际水平的鉴别程度,使水平高的学生得高分、水平低的学生得低分的倾向力。

e、总体评价:即对整份试卷的评价,如与要求的符合程度,有那些值得肯定和需要改进的地方等。

B、对答案及评分标准的评价

主要是评价各题及总体上的预定答案的准确性、完备性和可操作性(指有无其他答案,大题内各小题的划分是否准确及各部分的得分是否容易区分等),评价评分标准的合理程度。

C、成绩分析

a、得、失分情况:应逐题统计最高得分、最低得分和平均分,从而评价出各题的难易度、区分度。

b、成绩分布:对全体应试者的成绩从100分到60分以下,每10分为一个分数段,统计各分数段上的人数,然后画成分布曲线或柱状图。质量高的试卷,在各个分数段上都分布有人,且整体呈现出“正态分布”或近似“正态分布”。若偏离“正态分布”太远,就应该检查原因,认真纠正。

D、教与学方面的得失分析和改进教学的措施与建议。

6、试卷的装订与保管

待上述工作完成后,应以学生班级为单位,规范装订试卷。一本已装订好的试卷从外到里依次有如下项目:封页、学生成绩、试卷分析、考场记录、试卷。装订验收完毕,一次性移交学生所在系(部)分类保管。

7、考试评估

考试工作结束后,教务处代表学校对各系的考试工作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的结果予以公布,对考风优良的系、班进行表扬,差的进行批评。评估的内容有 :

1)命题质量;

2)试卷的保密工作和教师对复习的组织工作;

3)监考教师履行职责情况;

4)考场纪律;

5)阅卷质量、成绩评定、试卷分析、试卷处理;

6)考试中存在的问题及经验;

7)各系对考试的组织工作情况。

三、成绩的记载

1、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2、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教学实践环节,若单独进行考核,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3、毕业前的专业实习(包括野外实习),按一门主要课程计算。

4、学生取得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30分以上或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证书或全国高职高专英语应用能力水平测试B级合格证书,公修大学英语课程可免修。

5、学生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一级证书,公修计算机课程可免修。

6、每学期开学上课前,各系(部)办公室主任将各班学生成绩单分送各任课教师。如学期中途名单有所变动(含学籍异动),各系(部)办公室主任应及时通知有关教师。

7、成绩单是记载学生课程学习成绩的原始记录。课程考核结束三天内,任课教师须及时登陆教务管理系统输录学生成绩,校对无误后,打印一式三份,签名后一份自留、一份交本系部、一份交教务科。

8、原则上不允许学生查阅试卷。确有必要查卷时,经系、部主任批准后,由任课教师负责核查。

9、 成绩确需修改时,由任课教师写出申请,经系、部主任、教务处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四、补考

l、无论是考试课还是考查课,凡是期末成绩不及格的均可在下学期初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在下学期的第三、四周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确定。补考成绩合格,按60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该课的正常补考:

(1)考试作弊课程;

(2)缺考的课程;

(3)一学年内经考核,成绩不合格且已达到留级规定者;

(4)不准参加考试的课程,补考前经任课教师审定,仍不符合参加考试要求者。

3、下列情况,毕业前可参加一次补考:

(1)缺考、作弊的学生,确有悔改表现,由本人申请经系主任批准者。

(2)缓考不及格,或补考缓考者。

(3)正常补考不及格,但累积未达到留级规定者。

(4)不准参加考试的课程。

五、作弊的处理

1、学生作弊的处理办法根据《关于严肃考风考纪的规定》执行。

2、学生对作弊的认定有异议的,可在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教务处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六、本规程解释权在教务处。

七、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校教文〔2006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