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教师通过进修培训及时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我校教师的综合素质与教学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365游戏平台“十二五”时期事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校党字〔2011〕1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遵循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坚持改革创新,围绕学科建设与发展,努力改善教师学缘结构,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培养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优秀群体,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提供支持和保证。
第二条贯彻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培训内容与岗位需要契合,知识技能提升与学历层次提高同步的原则。
第三条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一线教师每五年应安排累计不少于360学时的培训。全面规划,重点优先,有目标、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我校正式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含合同制教师)。
第二章教师培训的类型
第五条教师培训包含以下七种类型:
(一)业务培训。业务培训主要包括课程培训(含新课程培训)、单科进修、骨干教师进修、以及上级安排的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骨干教师培训、辅导员培训、就业辅导培训、心理健康培训等,培训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安排,最长不超过半年,以国内为主。
(二)中青年骨干教师访问学者和参加高级研讨班。为促进学科带头人的培养,推动中青年学术骨干的成长,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学校将安排适量骨干教师作为国内访问学者或参加高级研讨班,每年不超过5人,时间不超过1年,对象是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年龄女52岁以下、男57岁以下,培训专业符合学校的专业发展需要,并与其所从事专业一致或相关。条件成熟时,学校将选派学科带头人到国外大学、科研院所访学,具体办法另定。
(三)攻读学历学位。为提高教师学术水平,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学校鼓励中青年教师参加学历学位学习,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四)双师素质培训。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双师素质培训,取得专业相关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具备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的相应证书)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具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社会实践锻炼。凡参加工作前未经过社会实践锻炼,年龄在35岁以下的专任教师,均应深入到教学、生产、科研、管理等一线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活动。具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岗前培训,即对新招聘教师上岗前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七)校本培训,即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和师资队伍的实际,在学校内部组织学习培训。
第三章组织计划与实施
第六条业务培训、中青年骨干教师访问学者和参加高级研讨班和攻读学历学位培训,各学院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和工作安排情况,每学年制定一次教师培训计划,填写《焦作师专教师进修培训计划表》,于5月底前报人事处;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公布下一学年教师进修培训计划;学校科级以上干部申请参加培训,除按以上程序办理外,须征得学校党委同意。
第七条教师在培训期间,一般不得自行调整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确有需要,应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第八条获准参加培训的教师到人事处领取《焦作师专教师进修培训申请表》,办理相关报名手续。未经学校审批通过的教师培训,学校不提供资助经费。
第九条双师素质培训、社会实践锻炼每学期安排一次,具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岗前培训由学校根据新招聘人员的情况,安排组织对其进行教学科研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培训,教育学、心理学基本理论培训,教师职业道德培训和学校管理有关规定的学习培训。
第十一条校本培训一般安排在暑假进行,时间不少于一周。由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发展状况,结合教师队伍实际,本着规范、发展、提高的原则,确定培训主题,制订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教师培训学习档案。参与培训教师的身份证、学习通知书、学费报销凭证复印件,以及个人申请、审批手续,培训进修成绩单、进修结业证书复印件、个人总结等材料送交人事处审验,审验合格后存入教师进修档案。
第四章经费保障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每年对教师进修培训设立一般不少于50万元的专项经费,人事处拟出经费预算,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教师进修培训经费,包括学费(进修费)、往返差旅费、住宿费等。
第十四条经学校计划安排的业务培训、国内访问学者和参加高级研讨班,如期取得相应结业证后,进修培训费在5000元以内的全额报销,超过5000元的限额报销5000元,需全额报销的应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发放工资及应有的补贴。
第十五条教师参加学历学位进修。攻读统招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按调出人员办理离校手续,毕业后愿回校工作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学校积极与上级部门协调,为其保留其人事编制关系,毕业后按照当年引进人才对待。在职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发放工资及应有的补贴,脱产学习时间每年不超过2个月。毕业取得博士学位的,凭证书学校一次性奖励六万元。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报销进修费用并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处分: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进修培训任务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进修培训任务的;未经学校批准随意改变进修计划的;进修培训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学校纪律的;不属学校安排的培训进修。
第十七条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人员须与学校签订学习进修协议,服务期为5年;其他进修培训人员,培训经费在5000元以上的,服务期为2年。服务期从获得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并回校工作之日算起。服务期内,申请调离本校(含出国留学、辞职)的,在职攻读硕士、博士人员按服务年限确定递减比例两倍退还递减后费用(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各类补贴、奖金、报销培训费用等),其他进修培训人员应退还培训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其他有关培训,除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9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人事处负责解释。
(校政文〔2013〕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