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质量工程建设,创建一批特色鲜明、具有一定优势与竞争力的特色专业,提升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特色专业建设点遴选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
(一)能够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能够体现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特点,专业特色突出,并能带动和促进相关专业发展,在省内院校同类专业中具有明显特色和一定的影响力。
(二)专业带头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治学严谨、善于教书育人、富有开拓和奉献精神、组织能力强,一般应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有较强的学术骨干队伍,学术梯队合理。
(三)科研工作取得较显著的成果,有一定数量的在研科研项目或课题。
(四)具备专业发展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科研条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人才培养成效显著。在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方面取得突出的成果,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较高。
二、申报与评审
(一)系(部、院)提交特色专业建设点申请报告及特色专业建设点论证材料。
(二)经教务处初审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
(三)校学术委员会将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学校发文公布。
三、主要任务
(一)特色专业建设点要着眼于当前和未来经济、社会、科技和教育的发展,应在专业研究、教书育人、教学改革与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成为专业建设的典范。
(二)特色专业建设点应有明确的总体目标和分期目标,要有为实现建设目标所制定的具体实施计划与方案。
(三)特色专业的建设要逐步形成理论和实践教学能力较强,学历、职称和年龄结构合理的教师梯队,力争在3-5年内培养一批在省内有一定影响的特色专业建设带头人和特色专业的教学骨干。
(四)加强对外交流合作,以促进特色专业建设点教学水平的提高。
四、项目管理
(一)特色专业建设点实行校、系(部、院)和专业三级管理制度。特色专业建设点所在系(部、院)负责本部门特色专业建设点的发展规划与计划的制定,指导和督促特色专业建设点的各项规划和计划的落实,及时处理和解决特色专业在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与困难。专业带头人负责特色专业建设点的各项规划和计划的具体工作,负责项目和经费的管理。
(二)特色专业建设点所在部门年初提交专业建设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年底提交总结报告,报至教务处。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的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并接受省教育厅的检查。
(三)对校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投入,在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在申报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中给予优先支持。
五、经费及奖励
(一)获得校级特色专业建设立项的建设点,学校连续资助三年,每年提供资料费2000元。
(二)被评为“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的专业,学校连续资助三年,每年提供资料费5000元。
(三)特色专业建设点经费由学校设立专项资金,教务处统一管理。专业建设点的经费由所在系(部、院)主任(院长)和专业建设点负责人统筹安排,每年由专业建设点提出规划,根据学校批准的经费资助额度列出经费预算,报教务处审核。特色专业建设点的经费必须真正用于专业建设。经费须严格按计划使用,严禁挪用和无计划开支。特色专业建设点负责人在汇报专业建设进展情况的同时,须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四)获得“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的专业,学校奖励2万元,其中奖励资金的80%应用于特色专业的建设。
六、检查评估
(一)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按照省教育厅颁发的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检查和评估。校级特色专业建设点每年年终对照特色专业建设项目任务书写出书面自查报告,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检查评估,评估不合格的专业将取消特色建设资格。
(二)检查评估内容包括专业发展方向、建设计划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科研成果与水平、教学水平与成果、师资队伍建设、图书资料、设备和基地建设等情况。
(三)特色专业建设点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建设期满后将接受学校组织的评估验收。对于在专业建设中取得突破性进展或标志性成果的特色专业建设点,学校将予以奖励;评估检查不合格的建设点,将取消特色专业建设点的资格。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校政文〔201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