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管理,进一步推进学校的纪律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全校在职教职工
二、工作纪律
我校在职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在规定时间内,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串岗。
三、考勤内容
(一)请假
1、教职工请假须有正当理由,并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
2、请假程序:教职工请假必须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焦作师专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3、请假审批权限:
(1)副校级领导请假须经学校书记、校长同意。
(2)中层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请假,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书记、校长审批。
(3)其它教职工请假3天以内的,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4至7天的,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主管校领导审批;7天以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4)教师请假影响教学计划者,要到教务处办调课手续,并获得批准。
4、请假
(1)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检查、治疗或休息者,应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建议休息、治疗的证明。若有特殊情况,应在当日内设法先通知所在部门,待病情缓解后,立即办理补假手续。
(2)事假:教职工因事须请假时,应填写请假条,按审批权限履行请假手续。
(3)婚假:教职工结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婚假。学校提倡教职工利用寒暑假结婚,在其它时间结婚者,晚婚给予七天假期,非晚婚给予3天假期,婚假除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外还需经校计生部门批准。
(4)产假:本校女教工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符合晚育条件的一胎生育者,根据国家规定产假为6个月,给予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其他合法生育者产假为3个月。经计划生育部门准生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产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产假42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者,产假75天。非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怀孕,人工流产者,第一次15天,第二次7天,第三次3天。产假跨寒假或暑假的应连续计算。产假须经校计生部门审批。
(5)丧假:按照国家规定,教职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7天,同时可根据路程适当批给路程假。
(6)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5、其他规定
(1)教职工请假须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一般不得委托他人或代替别人请假,确有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家属或委托他人代替请假,但过后本人须补办请假手续。
(2)教职工休假期满,应及时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3)假期未满提前上班者,需到人事处办理上岗手续。
(4)所有请假手续办完后,须报人事处备案。
(二)旷工
1、专任教师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不上课者,按旷工处理;旷课一节按旷工一天处理。
2、坐班制教职工不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3、请假期满,未及时到人事处销假或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4、教职工外出学习,未到人事处备案的,按旷工处理。
5、在请假过程中,弄虚作假,欺骗领导批准的,按旷工处理,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6、迟到超过30分钟,早退30分钟按旷工处理。
(三)加班
1、各部门日常工作原则上没有加班,因突发性重大工作确需加班的,写出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人事处备案,对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加班,人事处不予受理。
2、经批准同意,加班部门的考勤工作由本部门负责,人事处抽查。
四、奖惩
1、教职工考勤结果作为本人晋职、晋级、评优、评先、外出进修、校内津贴发放等的重要依据。
2、考勤结果与校内津贴挂钩。
五、组织管理
1、学校考勤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宏观管理,各部门按照本《规定》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人事处、办公室、监查室将对各部门的考勤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发现有瞒报,漏报或与事实不符者,将扣除部门负责人当月岗位津贴,不按时上报的,扣除考勤员半月岗位津贴。
2、各部门应由一名领导主管考勤工作,并指定一名考勤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考勤统计工作。
3、请假表、考勤汇总表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盖章后方可生效,并于每月三个工作日内上报。
六、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人事处。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焦作师专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附件:
焦作师专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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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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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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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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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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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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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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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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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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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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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假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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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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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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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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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意见 |
主管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书记、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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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由教职工本人持本表按程序到有关部门请假,不能由他人代替办理请假手续; 2、假期在3天以内由部门审批,4至7天的,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主管校领导审批,7天以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3、教学人员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还须教务处签署意见,再报人事处; 4、请假期满,应准时销假,原则上不再续假,确需续假的,须在假满前办理有关手续,经同意后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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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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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校政文〔2006〕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