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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游戏平台关于考勤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365游戏平台 发布时间:2019-05-10 浏览次数:157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管理,进一步推进学校的纪律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全校在职教职工

二、工作纪律

我校在职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在规定时间内,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串岗。

三、考勤内容

(一)请假

1、教职工请假须有正当理由,并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

2、请假程序:教职工请假必须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焦作师专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3、请假审批权限:

1)副校级领导请假须经学校书记、校长同意。

2)中层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请假,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书记、校长审批。

3)其它教职工请假3天以内的,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4至7天的,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主管校领导审批;7天以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4)教师请假影响教学计划者,要到教务处办调课手续,并获得批准。

4、请假

1)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检查、治疗或休息者,应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建议休息、治疗的证明。若有特殊情况,应在当日内设法先通知所在部门,待病情缓解后,立即办理补假手续。

2)事假:教职工因事须请假时,应填写请假条,按审批权限履行请假手续。

3)婚假:教职工结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婚假。学校提倡教职工利用寒暑假结婚,在其它时间结婚者,晚婚给予七天假期,非晚婚给予3天假期,婚假除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外还需经校计生部门批准。

4)产假:本校女教工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符合晚育条件的一胎生育者,根据国家规定产假为6个月,给予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其他合法生育者产假为3个月。经计划生育部门准生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产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产假42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者,产假75天。非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怀孕,人工流产者,第一次15天,第二次7天,第三次3天。产假跨寒假或暑假的应连续计算。产假须经校计生部门审批。

5)丧假:按照国家规定,教职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7天,同时可根据路程适当批给路程假。

6)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5、其他规定

1)教职工请假须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一般不得委托他人或代替别人请假,确有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家属或委托他人代替请假,但过后本人须补办请假手续。

2)教职工休假期满,应及时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3)假期未满提前上班者,需到人事处办理上岗手续。

4)所有请假手续办完后,须报人事处备案。

(二)旷工

1、专任教师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不上课者,按旷工处理;旷课一节按旷工一天处理。

2、坐班制教职工不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3、请假期满,未及时到人事处销假或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4、教职工外出学习,未到人事处备案的,按旷工处理。

5、在请假过程中,弄虚作假,欺骗领导批准的,按旷工处理,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6、迟到超过30分钟,早退30分钟按旷工处理。

(三)加班

1、各部门日常工作原则上没有加班,因突发性重大工作确需加班的,写出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人事处备案,对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加班,人事处不予受理。

2、经批准同意,加班部门的考勤工作由本部门负责,人事处抽查。

四、奖惩

1、教职工考勤结果作为本人晋职、晋级、评优、评先、外出进修、校内津贴发放等的重要依据。

2、考勤结果与校内津贴挂钩。

五、组织管理

1、学校考勤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宏观管理,各部门按照本《规定》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人事处、办公室、监查室将对各部门的考勤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发现有瞒报,漏报或与事实不符者,将扣除部门负责人当月岗位津贴,不按时上报的,扣除考勤员半月岗位津贴。

2、各部门应由一名领导主管考勤工作,并指定一名考勤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考勤统计工作。

3、请假表、考勤汇总表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盖章后方可生效,并于每月三个工作日内上报。

六、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人事处。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焦作师专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附件:

焦作师专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姓名

  

所在部门

  

请假类别

  

请假事由

  

请假时间

年    月    日

假期时间

  

假期天数

  

假期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销假时间

  

销假人签字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人事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校领导意见

  

  

主管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书记、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

1、由教职工本人持本表按程序到有关部门请假,不能由他人代替办理请假手续;

2、假期在3天以内由部门审批,4至7天的,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主管校领导审批,7天以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3、教学人员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还须教务处签署意见,再报人事处;

4、请假期满,应准时销假,原则上不再续假,确需续假的,须在假满前办理有关手续,经同意后有效。

备注

  

  

编号:

  

(校政文〔2006〕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