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学校校长统一领导下,依据本条例,对全校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评议和决策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改革的有关政策;本着“以人为本”的观念,紧密结合学校实际,对教学工作加强宏观指导、理论研究及开展政策咨询;指导开展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模式的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组织形式
第三条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1人,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第四条教学工作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3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或续聘。委员的条件是: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热心教学建设与改革事业,有整体和全局观念;学术水平较高,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身体健康,能履行工作职责。
委员应包括各系(部)、中心的主要负责人或教学负责人,全校范围内产生的若干名教学专家和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办公室、财务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委员因工作岗位变换、退休等原因,其所在部门应及时提出候补人选。该人选经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核通过后,自动进入教学工作委员会。
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长兼任,另设兼职秘书1人。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适应国家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从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出发,依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提出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就有关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与调整等做出决议或提出意见。
2、根据学校教学基本建设的发展规划,讨论、审议或决定教学基本建设(含专业发展与教学计划、教师队伍建设、课程体系建设、教学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条件建设、实验教学基地建设、学风建设和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规划与评估方案,并对具体实施给予指导。
3、规划、评审、审核、验收校级重点课程和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向上级单位推荐优秀课程。
4、评审、验收受学校资助的新开课、教学实验课和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5、评审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并审定市级(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推荐项目。
6、指导教务处对系(部)、中心实施教学管理与监督工作。
7、根据委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需要,教学工作委员会可临时增补或解聘委员。
8、根据工作实际,可以设立教材建设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学校的教材建设工作。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六条为更好地开展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设立以下工作制度:
1、教学工作委员会接受校长的直接领导,并执行校长办公会做出的有关决定。
2、例会制度: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在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下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研究教学方面的工作,评议受资助项目;听取教务处的工作安排或总结汇报。如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可委托教学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主持。
3、民主集中制度: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时参加会议人数超过三分之二,并获得半数以上票数,为表决有效。
4、临时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教务处可临时召集教学工作委员开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临时会议,到会委员人数达到三分之二(含)以上即可举行。
5、回避制度: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不参与本系(部)、中心项目的投票。
6、定点联系制度: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应选定一个教学单位,深入了解教学情况。
7、根据工作需要,教学工作委员会可召开扩大会议,范围由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五章经费
第七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专项经费支出。
第六章附则
第八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修改权属教学工作委员会。
(校政文〔2006〕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