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2007年10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按照焦作市政府关于举办大型活动的有关要求,现制订我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学校公共安全和良好治安环境,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校内举办的各类集会,以及学校与外单位联合承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5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焰火晚会、电影放映等文艺活动;
(三)报告会、展览会等活动;
(四)人才招聘会等活动;
(五)其它规模大、影响大、级别高的活动。
在正常教学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主办者(承办者)负责、学校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及审批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要贯彻“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安全责任制。大型活动的主办者(承办者)对其举办活动的安全负责,主办者(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举办大型活动,主办者(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六)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八)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主办者(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学校要求,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主办者(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的数量及划定的区域控制入场人员数量;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必要时报公安机关;
(七)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全工作
(八)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 大型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学校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学校安全,影响学校治安秩序;
(二)遵守大型活动场所安全、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或者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 主办(承办)大型活动的校内各职能部门、教学系(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主办(承办)大型活动的校内各职能部门、教学系(部)开展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举办大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办者(承办者)必须是学校的职能处室、教学系部和学生社团;
(二)大型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必须坚持有利于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教学、科研工作的进展,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师生身体健康的原则。未经批准,严禁在校园内搞商业性活动。娱乐性的文体活动,应在周末举行,必须在23时前结束,不得影响师生员工的正常生活,不得举办以盈利为目的的文体活动。
(三)具有符合本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场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场地、器材、设施的管理,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场地不得使用。
凡在室内举办的大型活动,不得超员,不得占用疏散通道,不得超负荷用电。特殊情况必须安排电工值班,并经保卫处消防治安科批准方可。
活动主办者(承办者),活动前要会同场地主管部门,对场地进行防火和安全检查,保证疏散通道畅通,确保万无一失。场地设施无安全保障的,不得举办大型活动。
第十二条 主办者(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5日前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数、活动内容、组织形式、责任人等;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
(三)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四)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五)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书面申请由组织活动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相关部门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安全工作人员,维持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
第十四条 在大型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安全工作人员,须佩戴值勤标志进入大型活动现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主办者(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禁止人员入场。
第十六条 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劝阻、制止,维护现场秩序,迅速组织人员疏散,抢救伤员,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公安机关,避免群体事件发生。
第十七条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要组织人员对场地进行清理,排除火灾隐患,预防意外事故发生。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主办者(承办者)或者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学校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安全管理人员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交给学校保卫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校级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规模大、影响大、级别高的由学校直接举办的大型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报公安机关履行审批手续,由保卫处制订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对非校级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保卫处有监督、检查、指导职权,必要时派工作人员参加。对保卫工作不得力,安全无保障的活动,保卫处有权制止或强行中止举办。
第二十二条凡未经批准,私自组织大型集会活动引发安全事故者,学校将按照《焦作师专关于建立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的意见》和本规定,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举办的大型活动应按照上述规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活动不得妨碍其他部门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同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
(二)安全工作人员情况、数量和任务分配、识别标志;
(三)场地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
(四)入场票证的管理及入场人员的安全查验措施;
(五)场地人员的核定容量;
(六)现场秩序维护、速疏散人员的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发生冲突的,一律按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举办大型活动审批表
附件
举办大型活动审批表
主办(承办)单位: |
负责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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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内容: |
参加活动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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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观众人数: | |||||
活动时间: |
活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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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承办)者 安全保卫负责人: |
电话: |
安全保卫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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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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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承办)者安全保卫负责人检查情况及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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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场所负责人检查情况及意见 |
负责人签字: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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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检查 情况及意见 |
负责人签字: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主办单位留一份,主管场所部门一份,保卫部门一份。
(校政文〔2007〕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