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送温暖工程”,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帮扶助困、救急济难”的作用,加大对我校困难教职工的帮扶和服务力度,规范帮扶资金的使用,切实做好困难教职工帮扶救助工作,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为加强对困难教职工帮扶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困难教职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党政领导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困难教职工帮扶中心,困难教职工帮扶中心设在校工会,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三条学校困难教职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帮扶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帮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年度学校帮扶工作实际需要及帮扶资金情况,研究确定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帮扶情况进行抽查,督导帮扶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学校困难教职工帮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在学校困难教职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定帮扶制度,规范帮扶程序,建立完善困难教职工档案,做好职工困难动态管理,积极有效地组织开展帮扶工作;根据学校帮扶资金安排情况,对各二级单位上报的帮扶申请进行初审,报请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帮扶对象
第五条帮扶的主要对象为学校困难教职工。具体类别如下:
(一)大病致困。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自身负担的医疗费用高,教职工本人无力承受,导致突发性生活困难的职工。
(二)收入低或子女上学致困。因生活特殊困难造成子女面临失学、辍学的,或因教职工家庭收入低无力承担子女学费的教职工。
(三)意外灾害致困。因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教职工。
(四)其它情形致困。
第四章救助项目及标准
第六条对于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自身负担的医疗费用高,教职工本人无力承受,导致突发性生活困难的教职工及家庭,一次性给予500~1000元的大病困难救助。
第七条对于确因家庭经济困难,子女面临失学、辍学或因子女学费高昂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建档困难教职工及家庭,开展秋季困难教职工子女入学救助。
第八条对因遭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损失特别巨大,致使生活难以为继的建档困难教职工及家庭,经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核实申报,由学校帮扶中心视情况一次性给予1000~2000元特殊困难救助。
第九条对于有法律援助需求的职工,学校帮扶中心通过市总工会帮扶中心为其提供相关援助。
第十条同一职工或家庭一个年度内不得以同一事项和理由重复救助。
第五章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帮扶救助资金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本人书面申请。由困难教职工本人向所在基层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书要写明家庭人员状况、收入状况、困难具体原因、困难程度等必备内容。
(二)填写申请表。申请人要如实填写《焦作师专困难教职工救助申请表》。当年子女参加高考的困难教职工申请救助时,应同时提供子女录取通知书及费用证明,遭遇天灾人祸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然后以基层工会为单位将《困难救助申请》报学校帮扶中心。
(三)学校帮扶中心收到困难教职工的申请后,依据”帮扶救助条款”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究、评议,拟定救助计划,报学校困难教职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经学校困难教职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并在学校政务公开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学校帮扶中心具体落实救助工作。
(五)属于向市困难教职工帮扶中心等上级单位申报的各类救助,须经学校困难教职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在经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上级审批。根据上级批复结果,由学校帮扶中心执行。
第六章帮扶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第十二条困难教职工帮扶中心帮扶资金的来源为:学校拨款、工会经费、社会及各界捐助、上级工会帮扶资金。
第十三条帮扶资金严禁挪作他用。帮扶资金发放时,原则上必须由受助对象本人当面签字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帮扶资金须建帐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严格审批程序,接受上级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五条帮扶资金必须用于帮扶困难教职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贪污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定期回访:在对受助困难教职工进行帮扶救助后的一个月、三个月,分别进行回访,回访的方法可以采取电话回访和随机入户探望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不定期回访:帮扶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的安排,不定期对受助困难教职工进行电话回访调查,也可委托基层单位工会进行入户回访,入户回访后由基层单位工会以书面形式将回访结果上报帮扶中心。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
第十九条各基层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困难教职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校政文〔2014〕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