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学校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强化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促进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坚持客观、公正、规范的分配原则。学校根据对各部门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考核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计算分配奖补专项资金的数额。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根据以下因素及权重进行分配:
(一)自然年度奖。奖补专项资金按照自然年度贷款总量、贷款人数占本院(系)总人数比例(贷款覆盖率)、违约比例、年终国家助学贷款考核情况四个因素进行分配,分配权重分别为25%、25%、30%、20%。
(二)当年毕业生提前还款奖(截至时间当年7月1日)。奖补资金按照当年毕业生贷款总量、提前还款人数、贷款人数占本院(系)当年毕业生比例(贷款覆盖率)和提前还款比例四个方面分配,所占的权重为35%、35%、20%、10%。
第四条贷款覆盖率低于全省平均值的院(系)相应权重不予以奖励。同时,贷款覆盖率高于全省平均值的院(系),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按一定资金予以奖励。
第五条贷款违约率高于全省平均值的院(系)相应权重不予以奖励。同时,贷款违约率低于全省平均值的院(系),每低一个百分点,按一定资金予以奖励。
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用于本部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管理支出,不得抵顶正常安排的业务经费。
第七条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管理使用办法,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开展。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校政文〔201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