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与履行岗位职责和注重工作绩效相适应的分配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高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借鉴兄弟院校的成功经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及经费来源
本方案实施范围为我校在编在岗的各类人员。经费来源为我校学费收入。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促进发展、保持稳定原则。
(二)坚持向教学一线和“双高一重要”岗位倾斜原则。
(三)坚持按劳取酬、责酬一致原则。
(四)坚持绩效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三、校内津贴及分类
校内津贴是生产性、工作性的津贴。校内津贴分为岗位津贴、特殊津贴、奖励津贴和领导责任风险津贴四类。
(一)岗位津贴是根据教职工工作岗位支付的津贴,分为教师、其他专业技术、党政管理、工勤岗位津贴四类。
1、教师岗位津贴是对教师岗位支付的津贴,包括课时津贴和超课时津贴。即根据教师岗位的职称级别,制定相应的额定教学工作量和津贴标准。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是对非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和具有教师职称在其他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支付的津贴。根据职称级别,制定相应的系数。
3、党政管理岗位津贴是对党政管理岗位支付的津贴。根据行政职务级别,制定相应的系数。
4、工勤岗位津贴是对工勤人员发放的津贴。根据工人技术等级,制定相应的系数。
(二)特殊津贴是学校对在一些特殊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支付的津贴,具体发放范围及标准学校另文规定。
(三)奖励津贴是根据教职工在教育教学、行政等方面受到表彰和科研工作的情况,学校将给予的奖励。具体发放范围及标准学校另文规定。
(四)领导责任风险津贴,是学校对在党政领导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根据职务、岗位责任所发放的津贴。
四、津贴标准及核算办法
各类校内津贴标准根据每年学校收入和年校内津贴投入总量进行核算。年校内津贴投入总量和标准随学校办学效益而变动。
(一)岗位津贴
1、教师津贴
(1)课时津贴,根据各系部教师的职称结构和额定教学工作量进行计算。具体标准如下表:
职 称 |
教授 |
副教授 |
讲师 |
助教 |
助教 以下 |
额定教学工作量(学时/周) |
8 |
8 |
8 |
8 |
8 |
标准(元/年) |
10000 |
7000 |
5500 |
4000 |
3000 |
(2)超课时津贴是根据各系部教师的职称结构及超过相对应额定教学工作量进行计算。具体标准见下表:
职 称 |
教授 |
副教授 |
讲师 |
助教 |
助教以下 |
标准(元/学时) |
40 |
30 |
25 |
20 |
15 |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党政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津贴根据岗位级别、相应系数和年教师岗位津贴平均值的85%计算得出。具体系数如下表:
(1)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津贴
正高职称 |
副高职称 |
中级职称 |
初级职称 |
以下 |
1.7 |
1.1 |
0.8 |
0.6 |
0.5 |
(2)党政管理岗位、工勤岗位津贴
管理岗位 |
工勤岗位 |
津贴系数标准 |
副厅级 |
|
3.0 |
正处级 |
|
2.2 |
党委委员、校长助理等 |
|
1.8 |
副处级 |
|
1.5 |
正科级 |
高级技师 |
1.1 |
副科级 |
技师 |
0.8 |
科员 |
高级工 |
0.6 |
办事员 |
中级工 |
0.5 |
|
初级工 |
0.45 |
(二)领导责任风险津贴的标准如下表:
职 务 |
副厅级 |
正处级 |
副处级 |
正科级 |
副科级 |
标准(元/月) |
300 |
220 |
150 |
110 |
75 |
五、发放及管理
(一)学校对校内津贴实行总量控制、统一核算、分类管理、切块包干、校系二级分配的办法进行管理。
(二)每学年初学校根据学生规模、教职工结构比例和校内津贴总量的情况进行统一核算,对各教学系部实行切块包干,由各教学系部二次分配。
(三)各教学系部在制定二次分配方案时,要立足本系部实际,坚持按劳取酬、注重质量的原则,方案须经本系部教师集体讨论通过后报学校批准实施。
(四)发放时间。岗位津贴和领导责任风险津贴按月发放,全年按12个月计算;特殊津贴按相应标准每月发放一次;奖励津贴每年发放一次。
(五)岗位津贴、特殊津贴和领导责任风险津贴每月底由各部门报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其中教师岗位津贴由教务处审核汇总),奖励津贴每年底由各部门报相关部门审核汇总,校领导审批后财务处核发。
六、其他规定
(一)专任教师未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课时津贴按比例进行折扣。
(二)非专任教师人员(含思想政治辅导员)兼课问题
学校鼓励具有教师职称的其他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适当兼课,所兼课程须经有关系、部和教务处审核,周学时原则上不超过4节,4节以内按相应职级教师超课时津贴标准执行,确因工作需要超过4节的超过部分按相应职级教师超课时津贴标准的1/2执行。
(三)各教学系主任、业务副主任的岗位津贴由其本人选岗,可按行政职务或教师执行。按行政职务执行时,其课时按非教师兼课对待;按教师执行时,额定教学工作量减免1/2学时。
(四)主持工作的中层副职按副处级对待。
(五)2008年12月31日以前为过渡期,届时未转评高校教师系列职称的教师,课时津贴标准和超课时津贴标准按低一级职称标准执行,直到转评过为止。
(六)执行初期或见习期工资的人员在未确定职务前津贴标准为:博士后出站人员按正高标准执行,博士学位获得者按副高标准执行,研究生毕业获得硕士学位者按讲师职称标准执行。
(七)经学校批准外出学习进修人员和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一般不发放校内津贴,与学校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八)校内津贴与年度考核挂钩
年度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的校内津贴挂钩,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岗位津贴按相应职级标准的30%核发,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发校内津贴。
(九)校内津贴与考勤挂钩
1、病假
(1)年累计1个月以内且能完成正常工作的,不停发。
(2)超过1个月不足6个月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岗位津贴、特殊津贴、领导责任风险津贴。
(3)超过6个月的,停发全年的岗位津贴、特殊津贴、领导责任风险津贴。
(4)因公负伤人员在养病期间不扣发。
2、事假
(1)月请假5天及以上的,停发当月岗位津贴。
(2)全年超过15天不足3个月的,停发半年岗位津贴、特殊津贴和领导责任风险津贴。
(3)超过3个月的,停发全年校内津贴。
3、法定正常的探亲假、婚丧假、节育假期间,不停发。
4、教职工旷工1天、教师旷课1节,扣发当月岗位津贴;教职工年旷工5天和教师年旷课5节及以上的扣发全年校内津贴。
(十)对违规违纪人员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视情节扣发津贴。
1、受通报批评的,扣一个月岗位津贴、特殊津贴和领导责任风险津贴。
2、受警告处分的扣两个月岗位津贴、特殊津贴和领导责任风险津贴。
3、受严重警告处分的扣发半年岗位津贴、特殊津贴和领导责任风险津贴。
(十一)单位、部门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风险津贴,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发,具体标准须经学校研究决定。
七、本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从二00六年九月一日起试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校政文〔2006〕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