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宣传通讯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宣传通讯员在宣传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展示学校在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内聚人心,外塑形象,促进学校宣传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党的宣传政策、宣传纪律,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宣传通讯员的产生及管理
第二条宣传通讯员人选由各部门自行确定(正式在编人员)并上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备案,宣传通讯员一般包括文字通讯员和图片通讯员,分别负责稿件的撰写和图片摄影工作。
第三条文字通讯员和图片通讯员可由一人或多人担任,具体人数不限,但人员应固定。
第四条为便于管理和开展工作,宣传通讯员人选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作变动,确因工作调整或调动等原因造成的通讯员人员变动,各部门应及时确定新人选并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备案。
第五条宣传通讯员在开展宣传工作时,由党委宣传统战部和各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宣传通讯员基本条件
第六条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教育、宣传工作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新闻宣传工作。
第七条具有较强的新闻敏感性和采访写作能力,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
第八条了解学校及本部门的基本情况,能够在宣传报道中及时反映本部门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方面取得的成就。
第九条新闻图片通讯员要具备基本的摄影技术,掌握一定的摄影技巧,具备一定的新闻捕捉能力。
第十条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积极,态度端正,吃苦耐劳,能够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完成新闻报道任务。
第四章宣传通讯员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负责本部门的新闻宣传工作,及时了解本部门各项工作的最新信息、成果以及重大活动,在征得本部门相关领导同意后,真实、客观、准确地撰写新闻稿件,及时予以报道。
第十二条积极向《焦作师专报》及学校网站投稿,及时向党委宣传统战部提供新闻线索。
第十三条在遵守宣传纪律的前提下,积极向校外新闻媒体投稿,及时向社会宣传本部门在各项工作中的好做法和新成果,不断提高学校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十四条积极做好本部门与党委宣传统战部的联络工作,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工作,及时传递学校关于宣传工作的最新指示精神,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学校的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要积极协助部门负责人参与本部门各项宣传活动的策划工作。
第十六条认真学习新闻宣传理论知识,逐渐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新闻敏感性,提高新闻意识,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积极参加党委宣传统战部组织的学习及培训活动,按时参加党委宣传统战部召开的相关会议,认真完成本部门及党委宣传统战部布置的宣传工作。
第五章宣传通讯员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常规新闻及时报道,重大事件重点报道,每年度应在《焦作师专报》上至少发表2篇新闻稿件,每学期至少有5篇稿件在学校网站主页上发布。对于优秀稿件,党委宣传统战部将向校外有关媒体推荐。
第十九条在遵守宣传纪律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度争取在校外新闻媒体上刊播2篇新闻稿件。
第二十条宣传通讯员每月应至少撰写1篇宣传稿件或提供1条有一定价值的新闻线索上报宣传统战部。
第六章宣传通讯员的学习与培训
第二十一条宣传通讯员队伍组建完成后,由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组织集中学习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培训主要采取聘请校外新闻媒体资深记者、相关专业人士以及校内有关领导、专家老师集中授课,通讯员座谈交流,观看新闻写作方面教学影片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培训计划由党委宣传统战部根据宣传通讯员队伍的组建情况和各部门的工作安排情况具体负责制定,具体培训内容由党委宣传统战部根据情况制定。
第七章宣传通讯员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宣传工作的纪律,在从事宣传工作时,服从党委宣传统战部的领导和组织管理,积极参加各种宣传活动。
第二十五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顾全大局,坚持以正面报道和正面引导为主,努力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六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报道,保证稿件内容真实、健康,积极反映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以及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人物。
第二十七条宣传通讯员所撰写的新闻稿件,需征得所在部门领导审阅同意后才能提交党委宣传统战部,部分专业性较强的稿件,需请相关专业教师审定后提交党委宣传统战部。
第二十八条通讯员面向校外媒体(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网络等)开展外宣活动,应首先征得部门领导的同意,所投稿件需经部门领导审阅,同时与党委宣传统战部取得联系,在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及宣传纪律的前提下投稿,稿件一经刊(播)发,速与党委宣传统战部联系备案。
第二十九条联系校外媒体记者及相关人员进校采访时,需经所在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批,在党委宣传统战部的具体指导下开展活动,严禁私自联系校外媒体人员进校。
第三十条凡有违反工作纪律者不得参评年度优秀宣传通讯员,性质严重者除取消宣传通讯员资格外,由学校党委处理。
第八章宣传通讯员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党委宣传统战部在每年年末对工作满一年的通讯员根据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所在部门,作为通讯员个人年终考核的参考指标之一。
第三十二条宣传通讯员在校外媒体刊发(播)的稿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十三条党委宣传统战部根据宣传通讯员在校外媒体、校报和校园新闻网、刊发(播)的稿件数量(国家级媒体一篇计10分,省级媒体一篇计8分,市级媒体一篇计5分,校园网或校报一篇记1分)统计积分,评选出”焦作师专优秀宣传通讯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校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校党宣〔20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