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校学生团员团费的收缴、管理、完善学生团员组织关系档案的管理,切实加强团员的组织意识和模范意识,健全与巩固基层团建工作,根据团章和团中央相关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一、有关团费的收缴
1.团费的收缴宗旨:
根据团章规定,共青团员向团组织交纳团费不仅是为团的活动提供部分经费,而且是保持与团组织的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2.团费的收缴对象:
团费的收缴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学生团员。
3.团费的收缴细则:
(1)根据团章规定,团员应自觉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时交纳时,须经团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2)根据团章规定,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针对学校实际情况,对不交纳团费的同学,团支部将予以批评、教育,同时针对教育无效的团员取消其年度优秀团员的评优资格。
(3)根据团章规定,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另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4)每位学生团员每学年需上缴1.2元(每月按0.1元计)。学生团员的团费由各支部统一收集,交所在基层团委统计、汇总。各基层团委要按照团员人数认真审核数目,检查收缴凭证,然后上缴校团委,并由校团委开具统一收据证明。
(5)任何基层团组织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借、克扣、使用学生团费。如有特殊需要,提前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经过校团委研究批准后方可使用。
(6)收缴时间为每年的9—11月,各基层团委书记请根据以上时间安排好本单位的团费收缴工作。
(7)每年度的团费收缴工作,各基层团委书记应做好监督、督促工作。
二、关于学生团员关系的转接
1.团关系的转入:
(1)新生在入学时应携带本人的团员证、团关系,并于报到入班上课以后交本班团支部,并由团支部汇总、审核以后交所在基层团委,于每年的10月30日前统一上交校团委组织部,办理有关转接手续。
(2)学生的团员档案上交时必须密封,并加盖转出团组织的公章,学生本人无权自行拆开,查阅和修改其相关信息。
(3)团关系不合格,或团关系不健全的学生团员档案,必须由原团组织出具相关证明,并补办相关材料,或以新入团情况对待。否则不予办理。
(4)审核无误的团员档案统一由校团委组织部保管。
2.团关系的转出:
(1)学生团员毕业前一个月,统一由各基层团委申请,注明每位团员的转出原因(如:升学、毕业), 上报校团委组织部办理有关转出手续。
(2)各基层团委于毕业生离校前两星期内到校团委组织部领取办理过的学生团员的团员证、团关系,并发给学生本人携带。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校团委所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校青字〔2009〕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