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理顺学校工作体制,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河南省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培养应用型各类高级专门人才为中心,把学校建设成能够很好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教学应用型地方高等院校,成为基础教育人才和其他职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培训基地。
第三条学校领导的组成是: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委委员、校长助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的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全校师生员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四)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做好干部工作。负责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要求,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创新机制、优化环境,领导学校人才工作。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育人为本,着力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七)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的校风,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与学校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第六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在坚持党委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副书记及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七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定并负责。
第八条校长的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实施素质教育。
(三)拟订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党委的决定,任免行政中层干部,提出副校长分工意见。
(四)负责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做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
(五)负责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管理与解聘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工作。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筹措办学经费。负责学校基建工作。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实行校务公开,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
(九)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十)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学校行政全面工作,对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提出工作方案或意见,经党委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副校长、校长助理协助校长工作。
第十条党委履行职责、校长行使职权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相互信任,协同工作。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在学校党委集体领导下,分别主持学校纪委和工会全面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加强理论修养、党性修养、品德修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视沟通交流,切实维护班子团结。在工作中党委书记、校长要认真听取党政副职的意见,充分尊重并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党政副职要主动支持党委书记、校长的工作,并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十三条教代会应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教职工奖惩、福利待遇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监督执行。
(三)以民主评议、专项调研等形式监督学校工作和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质询、督查和评议,形成评议、调研报告,必要时可向上级机关建议嘉奖、惩处。
第十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
第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其职权范围如下: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及师资队伍、学科建设规划。
(二)审议学校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办学水平评估办法。
(三)审议校级重点专业,推荐国家、省(部)级重点专业。
(四)审议政府特殊津贴、特聘教授、教学名师人选。
(五)审议评定教学、科学研究计划及其研究成果,评估或仲裁相关学术事项,接受学术道德投诉和调查。
(六)宏观指导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在主任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学校在作出有关学术方面的决策时,要尊重校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具体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科研处。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学校党政工作会议分为党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和党政领导工作碰头会。上述会议的议事范围和会议制度按《焦作师范高等专科校党政工作会议议事规则(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全校中层领导干部会议和全校性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分别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需全校各部门、各单位党政正职参加的会议,原则上应报经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并出席。
学校领导根据各自的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可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征求意见,协调关系,检查工作,研究处理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职能部门召开业务性会议由职能部门负责安排,会前应报分管领导批准。会议的有关材料由职能部门负责准备,会议形成的决议也由职能部门督办,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学院工作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对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决策的最高形式。党政职能部门、教辅部门实行首长负责制。对内部重要问题的决策实行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要坚持少开会、开短会的原则,党政办公室要做好各种会议的协调工作,内容相近、与会人员相同的会议可合并召开。
第二十三条严格会议保密制度。会议需要保密的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外传。
第四章公文报送和审批
第二十四条职能部门和学院、直属机构报送学校党委或行政的公文,分别送党政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学校领导原则上不直接受理公文。
第二十五条学校领导审批签发文件的权限:党政工作中重要事项和综合性、全局性问题的文件分别由党委书记、校长审批签发,或由党委书记、校长联合签发;党政某一方面工作的文件,由分管领导审批签发;涉及两位及以上副职领导分管工作的文件,由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签发。
第二十六条党政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必须明确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一般应批示承办部门(单位)或人员,必要时还需明确承办时限。对紧急和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应批注”急办”和牵头单位,或以会议形式安排部署,防止因公文批转延误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校党委、行政公文的起草、审核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凡需送党政领导签发的文件,应按文书处理分工程序逐级做好政策、文字、文种和会签手续的审核工作。已经有关校领导审批的文稿,在印发时应认真校核。经校核如需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须报请原审批校领导复审。
第二十八条党政办公室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对外行文,纪委、工会、共青团可以向本组织的上级机关行文,独立法人部门可对外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可对外行文。若因工作需要对外行文,须报送党政办公室办理。
第二十九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公文清退或立卷归档。
第五章联系基层制度
第三十条坚持校级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单位制度。校领导除分管的部门以外,还要联系学院,每学期分别到所分管的部门、联系的学院了解工作情况,听取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一条实行校级领导干部联系离退休老领导、高层次人才、校内民主党派负责人制度,经常听取他们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支持他们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十二条坚持校级领导干部与教师、学生座谈和接待日、党务公开、校务公开、校长信箱制度,畅通对话、交流渠道,及时解决师生反映突出的问题,促进校园的和谐稳定。
第三十三条校内基层单位请示工作或教职工反映问题,应区别情况,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分管领导负责接待。如必须直接向党委书记或校长汇报的,应先与党政办公室联系,由党政办公室视具体情况予以安排。
第六章内务和外事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领导在从事内务和外事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保守党和国家机密,带头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树立学校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五条接待国家部委、省市上级机关和兄弟院校领导,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三十六条学校各部门、学院邀请著名学者来校访问、作学术报告、参加学术活动,一般按”谁邀请谁接待”的原则接待,必要时可报请党政办公室协调有关领导参加。邀请省市党政领导出席会议或活动,应报经学校批准,以学校的名义邀请。
第三十七条学校领导因公出访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按下列规定办理:党委书记、校长出访,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校长助理等副县级以上干部出访,需经党委书记和校长同意后,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学校领导会见来访的外宾及港、澳、台地区人员,由有关部门协调提出方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对重要来宾应报党委书记和校长批准。接待事务由党政办公室或承办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学校领导的日常公务活动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第七章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党委、行政对依照规定需要请示、报告的重要工作和事项,超越学校职责范围以及重大敏感性事件等,都应及时向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和焦作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第四十一条向上级组织和领导机关请示、报告,涉及学校全局性的工作,事前需经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按照分工由有关校领导或职能部门实施。特殊情况由党委书记、校长直接向上级请示、报告。其他校领导向上级请示、报告自己分管工作须经党委书记、校长同意并授权。
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校内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凡超出分管领导职责范围的事项,或虽然是职责范围内但属重要事项且未经相关会议讨论决定的,副职应向正职请示、报告。
第四十三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院、直属机构应建立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和重要工作请示、报告制度。报告经由党政办公室分别呈有关领导批复或安排时间听取汇报。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之间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会同办理。
第八章请销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领导班子成员因事外出半天以上,须报经党委书记、校长同意,并告知党政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学校各部门党政正职因事外出半天以上,应分别向分管校领导和党委书记或校长请销假;学院、直属机构党政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因事外出一天以上,应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后,向党委书记或校长请销假。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校党字〔201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