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是指在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含联办本科生)。
第三条学院要将安全教育工作制度化、常态化,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根据不同专业大学生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班主任、辅导员是班级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对本班学生进行日常安全的宣传教育、指导检查、监督管理。班主任、辅导员要掌握每个学生的家庭信息和家长的通讯方式,以便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在第一时间和家长取得联系。
第四条学院要将学生心理健康列入学生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形成有效的防控体系。根据教育为主,预防为先,干预为辅的心理辅导原则,要对全体学生进行预防性和发展性教育,通过专题讲座、团体心理辅导等积极引导学生提高心理调控能力,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要配合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做好学生心理普测工作,对存在心理问题倾向的学生,要密切关注,加强疏导,第一时间和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做好沟通工作。由学校指定专科医院确诊为心理异常的学生,要按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及时离校治疗。要进一步健全“学校-学院-学生会-班级-宿舍”(五级)心理危机预防体系,做到及时发现,有效干预,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五条要加强学期初学生报到和注册工作,对未按时返校学生要查明原因,且第一时间和家长反馈,并于报到当天下午4点前和开学第一天上午8点前,将学生返校及联系情况报送学生处,再由学生处汇总后上报主管校领导。开学第一周,学院要按要求进行学籍注册(或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期限不超过一个学期。
第六条学院要严格按照考勤制度,规范考勤程序,完善考勤记录,请销假记录要在奥兰学生管理系统及时进行登记。学院要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学院的日常考勤管理办法,安排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考勤结果的汇总、核实、公布和归档,每周一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缺勤学生名单及联系情况报送学生处,并对缺勤累计达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学院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纪律处分。
第七条学院要重视节假日期间的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放假前,要通过班会、团课或者大会等形式进行安全教育,统计学生去留时间和地点,掌握学生动向。假期结束后,要落实学生是否按时返校,查明未按时返校的原因,并在第一时间和家长反馈。对于无故不返校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学生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纪律处分。假期间(包括寒暑假),学院和个人不得组织、宣传任何形式的集体打工活动,对于学生自行外出者,学院要及时提醒学生注意人身、财务等安全隐患。
第八条学院要加强对学生按时归寝的教育和管理,严格执行校外住宿的审批制度,严禁任何学生私自走读、外宿和租房住宿。凡未经批准私自校外住宿者,其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学校还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凡申请校外住宿,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家长签字同意,所在学院审核,并报学生处审批。同时要签订到校外住宿协议书,明确学生、学生家长和学校三方面的责任。
第九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校规校纪等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做到认定事实清楚,材料证据详实,处分依据适当,处理程序规范。学院要加强对违纪学生档案的管理,注重违纪档案记录的规范性和时效性。每周三将拟处分学生名单和违纪学生档案报学生处审核,同时要加强对违纪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帮扶工作,帮助违纪学生认识问题,改正错误。
第十条学生集体活动(包括外出活动)要履行审批手续。学院和主管负责部门要签署意见,学生处备案。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还需主管校长审批。根据实际情况,校保卫处安排人员协助学院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外出活动的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校内勤工助学用工单位负责对到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用工单位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因工作直接造成的伤害事故,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学院要加强未成年学生的管理,建立健全未成年学生档案,实行“一对一”的帮扶和管理制度,密切关注。一旦发现问题,要第一时间通知学生家长,上报学校,及时进行妥善的处理。
第十三条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生突发事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应急处置和信息上报,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结合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