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纪律检查组织的作用,更好的完成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党内监督机制,更好地对学校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管理,特别是对学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精神,使学校党委对干部的管理教育工作确实落到实处,为干部的成长进步提供良好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加大预防力度,狠抓任务落实,推动和加强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和谐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检查监督的对象为学校系(部)、处(室)以上领导班子及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五条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学校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员群众和全体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中共365游戏平台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和有关规定,协助党委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定期提出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抓好监督检查落实工作。领导基层党的纪检工作。
(二)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三)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对党员特别是副科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情况的监督。
(四)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情况,总结交流典型经验,表彰先进,搞好勤政廉政建设。
(五)调查处理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和行政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撤消案件中相关党员的处分;凡发现同级党委及其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
(六)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政纪和法规的检举、控告以及党组织和党员的申述、群众来信来访,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和群众利益不受侵犯。
(七)协同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学习、宣传教育工作;检查指导基层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八)负责检查、审理学校各级党组织对党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和案件的查处工作;对违反党纪、政纪、法规、规定的党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
(九)配合协调上级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对违反党纪、政纪、法规、规定的党员干部的查处工作。
第三章检查监督主要内容
第七条对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检查监督。监督民主集中制和党委议事规则的落实情况及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的任免、重大事项的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每位委员都要积极地参与集体领导,维护党委的集中统一。凡是党委会作出的决定每位委员都要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并按照分工抓好落实。对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委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应规定,予以处分。
第八条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着重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执行情况,切实加强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等各个环节的监督。任用干部必须如实记录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按规定进行表决。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九条对党员领导干部在遵守廉洁从政十二条规定和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五个不许”、”六个严禁”、”六个不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有严重违反的,报经校党委和上级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
第十条对执行党的保密纪律进行检查监督。对学校党政会议研究讨论的情况,特别是重要人事、重要事项、重大决策等情况,除经会议同意在一定范围传达或对外公布之外,每位委员和成员都必须严守秘密,对于不能严守秘密,造成班子不团结及给学校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要集体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上报上级纪检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对涉及全体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和决策,基本工程建设及工程项目招标、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招生计划、公房租赁、重大经费支出、联合办学、校际合作等项目进行全程检查监督。对在所属项目中出现重大失误和严重经济问题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危害严重的,劝其引咎辞职,或令其辞职,直至开除公职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及校党委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于落实不到位,认识上出现严重偏差,甚至发生政治违纪的,要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对开展党风廉政和法纪法规教育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级党组织、各行政处室要结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教育活动,按照党委安排的党风党纪方面的学习教育计划,认真对所属党员和教职工进行教育。同时,要坚持教育和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使所属人员提高党性修养,廉洁自律,打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所属人员廉政考试不及格的,所在组织和部门不能评为先进党组织和先进科室,党政负责人年终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
第十四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评定,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民主测评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评定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评定为优秀的,民主测评优秀票的得票率不低于80%;评定为称职的,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票的得票率不低于70%;评定为基本称职的,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票的得票率不低于60%;低于60%者为不称职。
第十六条对学校财务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学校各部门不允许设帐外帐、”小金库”,对管理混乱或有乱收乱支现象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经学校党委同意后,给予主要负责人以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对招生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学校的招生计划、政策、程序及录取结果进行全程的检查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录取资格审查,特长生的测试、专业选修等重要环节进行检查。对违反招生政策接受学生家长的贿赂、礼品、吃请等违纪现象,按上级有关招生政策和学校的招生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对性质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理,并予以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对学生的收费标准、助学金、奖金、班费等评定标准和发放环节进行检查监督。主管处室、部系的负责人有徇私枉法,照顾人情,在师生中引起不良反映的,给予相应党政纪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撤职降职之处分。
第十九条对学校教师培训、成人教育、联合办班等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对学校的培训名额、收费标准,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程的检查监督。做到帐目单列,收支两条线,帐目公开。对管理混乱、乱收乱支,挪用贪污等行为,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性质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或其它处理。
第二十条对教材费、书本费进行检查监督。学生的教材、课本的进货渠道必须为国家的正规出版社、新华书店。对发行社、出版社、发行商给予的发行费必须上交学校财务部门,做到收支两条线。其资金的使用,要符合上级和学校财务管理的规定,对不执行规定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情况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学校的办公用品、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的采购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在购置上述项目时,要有进货人(经手人)、验货人、纪检人员共同签字方可入帐报销。在这方面出现问题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手人行政处分,性质严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之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三个校区的后勤服务中心、伙食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学校三校区伙食管理部门、后勤服务中心的财务管理和经营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对其营利情况每半年要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予以公布。要坚持帐目定期公开,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学校的工会会费、会员福利费进行检查监督。会费金额、支出情况,年终要公开一次,接受全校工会会员的监督。如发现有不合理支出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学校的政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于不能够按期公开学校校务的,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要追究校务公开办公室主任的责任,如一年缺少两次公开的,视公开办公室主任全年没有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并视情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对学校党员发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主要监督培养教育和考察的程序是否正规;发展对象对党的基本知识掌握的程度;对入党的动机、目的是否明确,把重点放在新党员对党的理想信念的理解上。杜绝不合格和人情党员混进党的队伍中来,如发展对象公示后在师生中反映较大的,甚至把人情对象拉入党内来的要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性质严重的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当事人以相应的组织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学校人事工作进行检查监督。重点对人员进出、人事调配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工作检查监督。评先、评优、提前晋级工作,要严格按照指标、程序、条件三公开的要求进行。在评聘工作中要做到”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五个环节操作,确实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十八条 对学校的招待费、接待费进行检查监督。在招待、接待问题上要严格按照学校的《招待接待用餐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接待用餐。对超标准接待或不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的接、招待,除学校不予报销外,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各部门、各处室要严格执行各级和学校的安全保卫和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争创安全无事故先进单位。对安全工作出现事故并给学校建设造成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部门领导以相应的处分。所在部门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处室,当事人当年不能评为先进或晋级、晋职。
第三十条 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所在部门人员全年不能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并按照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八小时外”活动进行检查监督。领导干部”八小时外”不准参与赌博活动,不准进不健康娱乐活动场所。对违犯规定的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给当事人以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各部门(系)、处(室)或主要责任人,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中共365游戏平台委员会、365游戏平台的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有意回避检查、监督的各级领导干部,发现一次给予诫勉谈话,仍不接受上述检查、监督的,按照有关条款进行党政纪处理。
第四章制度建设
第三十四条 坚持干部培养教育制度。要以权力观教育为重点,组织副科级以上干部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学习党纪政纪条规,学习党内两个《条例》,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同时,要利用反面教材,适时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使领导干部不断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廉洁自律,勤政廉政。
第三十五条 坚持教代会的民主监督制度。学校的改革方案、发展目标必须经教代会审议,学校的重要规章制度必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一定要向教职工及时公开,并由教代会通过或决定。学校处以上领导干部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教职工代表的民主评议和测评。
第三十六条 坚持述职述廉制度。领导干部每年要结合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述职述廉。
第三十七条 坚持诫勉谈话制度。为及时教育、提醒、防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实行诫勉谈话制度。
第三十八条 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度。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形成分工负责、齐心协力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三十九条 坚持党的组织生活会制度。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必须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每个党员干部都要按照党的组织生活会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和积极的思想斗争。党的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
第四十条 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制度。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可以进行专门考核,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等结合进行。考核内容:中共焦作师范高等师专科学校委员会、365游戏平台《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365游戏平台处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量化细则》和《365游戏平台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领导班子违反《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二)对领导干部违反《实施办法》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劝其引咎辞职、免职、以及党内的各项相应处分。
第四十二条 坚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任、调动、提升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如干部本人不积极配合或在审计中发现存在违纪问题的,组织上不予办理调动手续或暂缓对该干部的提拔使用及到新岗位任职。
第四十三条 坚持廉政承诺制度。
(1)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结合学校、部门和自身实际,就廉洁从政和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作出公开承诺。
(2)承诺的主要内容是:坚决拒收各类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从严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带头遵纪守法,在招生工作、基建项目投标、教学及办公设备的采购、干部任用、评先评优、职称评定、学生的各种收费项目等方面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廉政承诺,主动接受监督,年终要将廉政承诺情况向学校党委和全体教职工报告。
第四十四条 坚持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县处以上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和省《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办法》,积极主动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2)凡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营建、买卖住房,本人参加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子女婚丧喜庆事宜,购买汽(轿)车,因私出国(境)等事项都要事先报告,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3)报告可采取事前报告和事后报告、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事前报告为主。学校纪检办公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及时呈报到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工作程序与组织形式
第四十五条 对学校各基层单位上报或群众举报,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校党政领导交办的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进行查处。
(一)经初核,认为确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立案,同时应填写《立案审批表》。
(二)经初核,认为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较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进行诫免谈话、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三)经初核或立案调查,认定已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检查监督的组织形式。根据需要,由纪委牵头组织教代会、学代会、专业部门、民主党派、学生家长等代表组成检查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重点、专项等形式的检查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共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二○○五年四月四日起施行。
(校党字〔2005〕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