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公共选修课的质量和良好的教学秩序,现对全校性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选修课)的管理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选修课的申报
(一)申报选修课教师的资格
1、申报选修课的教师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有过独立讲授至少一门课程的经历,学生评教和督导组听课反馈效果良好。
2、申报选修课的专职教师在申请学期内所授其它课程每周不多于18课时,兼职教师在申请学期内所授其它课程每周不多于4课时。
(二)选修课申报程序
1、申报的选修课课程内容应具有一定的实用性、教育性和广泛性,照顾学生的兴趣与爱好,符合我校多数学生的学习需要,有助于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每位教师每学期只能申报一门选修课,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焦作师专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并连同课程教学大纲一并送交该课程所属或相近专业所在系(部、院),教务处根据教学实际情况确定各系(部、院)推荐课程门数,各系(部、院)应对申请课程的质量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组织专家根据学校课程设置的原则、申请课程的内容以及任课教师的评教情况进行审核评议,确定是否列入学校选修课计划。经学校批准开设的选修课课程,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教学资料上传至教务管理系统。
第二条选修课的设置
(一)选修课分为科学与技术类、经济管理类、历史类、社会学类、语言文学类、教育学类、哲学类、体育类、艺术类9个系列,每门课程在每学期开设10周,共20个课时。
(二)学生在前四个学期内可以选课,选修课采用网上选课系统以自愿原则选修课程,鼓励文理交叉选课。科学与技术类、体育类和艺术类的专业课程选报学生人数最多50人;经济管理类、历史类、社会学类、语言文学类、教育学类、哲学类系列课程选报人数最少40人,最多180人。
(三)选修课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少数课程安排在双休日。
第三条选修课的教学管理与评价
(一)选修课教学要严格遵照教务处下达的开课通知进行,开课系(部、院)要安排人员检查教师授课教案和上课情况,教务处进行抽查。教师如有特殊原因需调课的应提前办理相关手续,随意调课、停课、缩减授课时间按教学事故处理,并取消授课教师一年内开设选修课的资格。
(二)教师可根据课程内容选用正式出版的教材,但不能向学生强行推销自编教材、讲义和学习用具。
(三)选修课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认真备课,要采取切实有效地措施,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确保课程授课质量。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不得随意退修或转修其它课程,不得无故缺课,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四)选修课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撰写论文、动手实验等多种方式进行。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同时纸质成绩由任课教师签字并由开课系(部、院)盖章后送至教务处存档,成绩不及格的学生需补考或重修,选修课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五)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需至少选修两门课程并成绩合格。
(六)选课学生须在期末规定时间内认真完成网上评教,学生评教结果将做为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和下学期开设选修课的依据。
第四条本管理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焦作师专关于选修课的管理规定》(校教文〔2005〕2号)同时废止。
(校政文〔201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