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临时用工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校内各单位的临时用工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
(一)根据不同经费开支渠道,我校临时用工岗位可分为两大类别:一是由校财务列支的;二是由后勤社会化改革后校内各经营服务实体自主支付工资待遇的。
(二)由校财务列支的临时用工岗位的设置,由用工部门向学校人事处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后勤社会化改革后校内各经营服务实体自主支付的临时用工岗位的设置及聘用人员情况,需报人事处备案。
(三)学校的各种管理工作原则上不设临时用工岗位。
(四)教学岗位聘用的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类教学人员,不在此《办法》管理范围。
二、人员招聘
(一)招聘原则与相关要求
1、临时用工岗位的人员聘用要先报批岗位设置,然后进行招聘,未经报批的临时工勤岗位不得聘用人员。
2、招聘临时工要实行先报批后使用、先校内后校外、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在符合岗位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校内待聘人员(原职工身份不变)、本校教职工的直系亲属、“4050”人员及待业或企业下岗职工;不得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严禁招收使用童工。
3、临时用工岗位人员招聘要实行¨回避”制度,用工单位不得安排本单位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单位内作临时工。
4、招聘临时工实行公开招聘,要公开岗位、公开具体的招聘条件和薪酬待遇;招聘工作由人事处会同用工单位负责落实。
(二)应聘条件
1、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若岗位职责允许可放宽到5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若岗位职责允许可放宽到50周岁);
2、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及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工作负责,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劳动技能;
3、符合其他具体招聘条件。应聘岗位实行上岗证制度的,需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应聘时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失业证》(本市人员)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等相关证件,外地人员还须办理暂住证、计划生育证明等。、
(三)招聘程序与相关事宜
1、招聘程序:
(1)临时用工单位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岗位职责,提出用工申请;
(2)人事处核定;
(3)人事处会同用工单位组织公开招聘、考核;
(4)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5)聘用。
2、拟聘用人员与学校签定聘用合同。
3、聘用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4、临时用工人员在我校同一岗位的聘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三、待遇
(一)临时用工岗位工资待遇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以下2个渠道:
1、校财务预算内临时工工资项目;
2、后勤社会化改革后校内各经营服务实体的自筹经费等。
(二)由校财务列支的临时用工岗位,实行岗位工资,工资标准按照我校规定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按月考勤,逐月发放。
(三)各用工单位于每月上班的前3个工作日,将本部门的临时工出勤情况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汇总造册后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发放。
(四)由后勤社会改革后校内各经营服务实体自主支付工资待遇的临时用工岗位,其被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由用工单位自主确定。
(五)各用工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劳保规定,为临时工勤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六)各用工单位应保证临时工每周休息1天,特殊情况可安排调休。
四、日常管理
(一)本着“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用工单位负责临时用工岗位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负责对临时工进行校纪校规、思想品德教育及安全生产教育,负责进行必要的岗位技术培训。
(二)各用工单位负责对临时用工岗位聘用人员的工作态度和岗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考核不合格者,或违犯校规校纪及计划生育政策者,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并扣发一个月工资。
(三)各用人单位要确实做好临时工的安全和计生的教育与防范工作。如出现问题,要追查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临时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1个月,最长超过3个月。
(五)辞退临时工,或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或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经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提前1O日通知临时工本人。
(六)由校财务预算内支付工资的临时用工岗位,因故需中途更换聘用人员,由人事处会同用工单位负责招聘;由校内各经营服务实体自主支付工资待遇的临时用工岗位的人员更换应及时向人事处备案。
(七)用工单位和临时工本人在聘期内有正当原因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否则一方有权拒绝;临时工擅自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用工单位可扣发其一个月工资。
五、附则
(一)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校政文〔2006〕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