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和河南省委及河南省老干部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暂行)。
一、管理权限。副县级以上干部、正教授逝世以后由组织部牵头办理丧事。其他人员逝世以后,由人事处牵头办理丧事。
二、丧事报告。我校人员逝世后,由逝者生前所在部门向学校组织部和人事处报告,再由组织部或人事处按管理权限分别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到逝者家中吊唁(予以慰问金500元)。同时会同逝者生前所在部门和家属共同制定治丧方案。
1、享受正、副厅级待遇的干部逝世后,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并上报省、市有关部门。
2、享受正、副县级待遇的干部、正教授逝世后,向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或联系系部的校级领导报告。
3、其他人员逝世后,向学校分管领导或联系系部的校级领导报告。
三、治丧规格。按照豫发[1991]33号文件精神,坚持丧事从简原则,在尊重逝者生前愿望及其家属要求的基础上,按下列规格办理丧事。
1、享受正、副厅级待遇的干部逝世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在《河南日报》或《焦作日报》上发消息及讣告。学校主要领导参加遗体告别仪式。按照豫老[1989]12号文件规定,遗体告别仪式一般为:向逝者遗像默哀,宣读逝者生平简介,向逝者遗体告别。
2、享受正、副县级待遇的干部、正教授逝世后,在学校内部发讣告(家属要求在有关媒体发讣告的,由其家属负责),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属教学系部的由联系该系部的校级领导)参加遗体告别仪式。
3、其他人员逝世后,在学校内部发讣告(家属要求在有关媒体发讣告的,由其家属负责),学校分管领导(属教学系部的由联系该系部的校级领导)参加遗体告别仪式。
四、善后事宜。
1、逝者“死亡报告表”,按管理权限由组织部或人事处填报上级有关部门或存入学校档案室。
2、逝者的丧葬费、抚恤金、遗属困难生活补助费等由人事处按有关政策规定在一周内予以办理。
五、丧事办理过程中的特殊情况,由学校领导研究决定。
六、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校办文〔200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