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者。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崇高职责。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
第二条教书育人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教书必然育人,教书必须渗透育人。各科教师在向学生传授知识、技能的同时,应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三条教师应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担负起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使命和光荣职责。
第四条教师要加强学习,提高修养,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五条教师要全面了解学生、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做青年学生的良师益友。坚持正面引导和因材施教,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考核。
第六条教书育人的前提是教好书,教师对教学各环节要虚心听取多方意见,积极进行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条教师教书育人的基本形式有:
(一)精心设计,认真备课,在各个教学环节中渗透思想政治及品德教育的内容,把育人寓于教学全过程。
(二)指导与帮助学生搞好第二课堂活动和业余社团活动。
(三)开展师生共建文明班级活动。
(四)举办知识性、理论性、针对性较强的报告或讲座。
(五)通过民主对话会或思想专题讨论会,澄清学生中的模糊认识。
(六)指导学生开展好社会实践活动。
(七)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及品德教育。
教师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探索教书育人的新途径,创造教书育人的新形式。
第八条教师不得散布和讲授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在教学中要注意讲述本专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成就和当前急需解决的重大课题。要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渗透于本专业的教育教学之中;把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勇于开拓的创新精神统一起来;把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同专业知识技能的传授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在教育指导学生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科学的世界观的同时,正确地、有针对性、有说服力地回答学生普遍关心的问题,批评有影响的错误思潮,帮助学生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关注当代世界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有关问题;教师要固定联系一个班级,通过课内外各种渠道加强同学生的联系,有的放矢地做好工作。
第九条辅导员、班主任应认真履行职责,从政治上、品德上、学习上、生活上、作风上全面关心学生的成长,做学生的引路人和知心人;应深入学生中开展工作,参加并指导班级的集体活动,帮助班干部开展工作,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个别教育工作,培养良好班风、学风。
第十条中、老年教师应当充分发挥优势,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和体会教育学生。青年教师应当发挥富有朝气、易于和青年学生打成一片的优势,在实践中锻炼自己。每个党员教师要带头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第十一条凡有教学任务的教师和辅导员、班主任,每学期都应向所在系(部)汇报一次履行教书育人职责的情况,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改进教书育人工作。
第三章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建立一支以任课教师为主体,专、兼职辅导员和班主任相结合的育人队伍是开展好教书育人活动的组织保证。学校要致力于提高任课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注意选派骨干教师、研究生和合适的青年教师担任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保证他们的待遇;注意保持这支队伍相对稳定性。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教书育人考核制度,把做好教书育人工作列入教师工作规范。每学期末或学年末,学校、系(部)都应对教师教书育人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提职晋级、评先评优等的基本依据之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教书育人的先进个人。
第十四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师,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绩显著者;
(二)对学生严格要求,在学风、教风、校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者;
(三)为人师表,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在思想品德、行为等方面为学生做出表率,表现突出者;
(四)在师生共建精神文明班级活动中成绩显著者;
(五)在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或业余社团活动中成绩显著者。
第十五条对担任学生兼职辅导员、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业余社团活动的教师,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发给适当补贴或计算相应工作量。对教师在校内外发表的有关教书育人的论文和在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中完成的优秀调查报告,可参加学校优秀教学成果评选,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并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对受到省、市、校级表彰和奖励的教书育人成绩突出的教师,在提职、晋级、进修、考察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师,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必要时缓聘其教师职务或调离教师岗位。
(一)在学生中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有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者;
(二)道德品质和文明素质较差,不能为人师表,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对教学不负责任,备课不认真,讲课敷衍了事,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教学中不能严格要求学生,考试姑息迁就、纵容学生作弊者。
(五)对出现其它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教师,按学校相关文件处理。
第五章组织与领导
第十七条教书育人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由教务处和宣传统战部负责,工会、人事处、学生处等单位积极配合,使树立与宣传先进典型、总结与推广先进经验、评选与表彰先进等工作落到实处。各系(部)应确定一名副主任(或总支副书记)抓教书育人工作。每学期应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汇报本系(部)的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八条教务处、宣传统战部每年组织一次全校性的“教书育人”经验交流会和研讨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系(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校政文〔2006〕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