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365游戏平台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繁荣校园文化,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有关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365游戏平台学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和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业余群众性学生组织。它不属于任何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必须遵守365游戏平台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365游戏平台在校学生。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为主管部门拨款、成员缴纳的会费以及接受奖励或赠与等。社团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充分体现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培养功能、示范功能。
(三)发挥社团团组织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七条学生社团受所属院(系)党总支领导。各院(系)设立社团部,负责本院(系)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院(系)社团部定期向365游戏平台学生社团联合会汇报工作。
第八条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所属院(系)审查同意,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报共青团365游戏平台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和365游戏平台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校社联”)备案。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学生社团共分专业学习、科技创新、爱心公益、专业实践、体育竞技、文艺表演、艺术制作、理论研究、语言文学、其他等十类社团,各类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按照以上分类进行申请登记,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我校的学生社团按管理机构分为一级学生社团和二级学生社团。一级学生社团由校团委直接管理,二级社团由所属院(系)管理。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一般按二级学生社团进行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一级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是校团委,校团委通过校社联进行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级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是所属院(系),院(系)通过社团部进行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并报校社联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
(二)有10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三)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人。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学生社团名称应精简,其全称应冠以”365游戏平台(社团名称)”字样;
(四)有业务指导单位或社团指导老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其中,业务指导单位须是学校内机构(如院、系、学校职能部门);指导老师须是校内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正式员工。
第十三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校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四)业务指导单位的书面意见及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所属院(系)书记或副书记签名的书面意见,并加盖院(系)党总支公章。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二)成立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五条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能否开展筹备工作作出答复。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六条筹备期结束后,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应当于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学生社团成立的决定。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不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进行补充完善后,可于接到不批准成立的决定30日后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社团不予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筹备期限已满,参加社团的人数未超过三十人的;
(六)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及时上报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批准、备案。
第二十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听取并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六)商讨社团发展。
第二十一条成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二条社团执行机构是成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的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和财务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四)在其他社团担任负责工作的;
(五)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四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反映情况。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所属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对社团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
第五章学生社团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与自筹相结合,自筹为主的原则。学生社团为了筹措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可在每学年初向成员收取会费。会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元/人。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再向成员收取其它费用。如确实需要,则须向所在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的财务应由该社团负责人之外的专人专门管理,使用经费时,须经使用人、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开支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应做到收支记帐,帐目清楚,并保留原始凭证。校团委将定期进行帐目审计。对于学生社团帐目混乱不清者,校团委将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并提请有关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社团整顿期间须停止一切其它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所在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接受,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所在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的监督。学生社团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所在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应负责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六章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请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核准。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因其它原因需终止的。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财务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书。审计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应当自审计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7日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负责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对社团负责人的更换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对学生社团开展的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进行审批;
(四)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并听取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汇报;
(五)学生社团的财务检查。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必须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由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一)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以及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联合举办的活动;
(二)有外籍教师或留学生参加或有其他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
(三)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
(四)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五)以社团名义在校外场所开展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在章程规定内。学生社团提出活动申请时,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等。学生社团开展跨校活动,必须经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同意,并报校社联和校团委批准、备案。
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组织全校性的活动必须体现社团宗旨,经校团委审批后在课余时间开展。
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社团部申请注册,院(系)社团部在每学期初向校社联汇总登记注册情况。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经审批后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
第四十六条学生社团成员证由校团委统一印发。成员证仅作证实成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它效力。
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学生社团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通过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审查通过,由校团委批准并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有权对违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十九条学生社团凡申请网站域名的,须经校团委同意后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第八章学生社团的奖惩
第五十条校团委和校社联每年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出年度优秀学生社团及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若干予以表彰。并组织参加河南省和焦作市社团评比。连续两年综合评估为”优秀”的学生社团可申报校级学生社团。
第五十一条为发挥骨干社团作用,创建精品社团,校团委将对评比产生的优秀社团在工作中予以重点指导和资金支持。
第五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不合格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性质、章程不符的;
(二)不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和不接受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的;
(三)财务管理混乱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七)组织纪律性差,不配合院(系)社团部及上级组织开展工作的;
(八)综合评估不合格的;
(九)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有权予以取缔处理: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晓或应当知晓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
(六)进行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共青团365游戏平台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校青字〔20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