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人事调配工作,使其更好地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服务,根据上级有关人事调配政策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事调配包括人员进入、调离和校内调配等相关工作,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范围内各岗位、人员的管理。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的调配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人事调配工作的原则:
1.坚持服务教学一线和学科专业建设的原则;
2.坚持工作需要和个人发展协调一致的原则;
3.坚持计划管理、编制控制、精干高效、相对稳定的原则;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人员进入
第四条人员进入除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安置和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人员外,一般采用公开招聘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11月初向学校人事处报送本部门下一年度用人需求,人事处根据学校人员编制情况、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和各部门的用人需求,制定学校下年度人员需求计划和招聘方案,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报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人员调离(含辞职)
第六条人员调离是指非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命,本人申请调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包括调离(含因违反有关规定限期调离)和辞职。
第七条教职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原则上不同意调离:
1.学校急需的业务骨干;
2.按照规定或合同,服务期限未满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第八条人员调离的程序:
1.凡要求调离学校的人员,应提前1个月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及其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
2.人事处提出初步意见,经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3.研究通过后,人事处通知拟调离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4.人事处收到对方商调函后,寄出拟调离人员的档案和有关材料;
5.人事处收到对方人事部门调动通知函后,拟调离人员办理离校手续;
6.拟调人员与学校各有关部门清理完毕相关手续后,人事处开具行政介绍信及工资关系介绍信。
第九条申请调离人员与学校签订有协议、且明确有违约金(补偿金)事宜的,按协议执行。未与学校签订协议,或签订有协议但没有明确违约金(补偿金)事宜,且由学校推荐获得中级职称工作不满3年、高级职称工作不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向学校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具体标准如下:
每少服务一年,正高级职称人员须向学校交纳补偿金伍仟元,副高级职称人员须向学校交纳补偿金叁仟元,中级职称人员须向学校交纳补偿金壹仟元。
第十条拟调离人员正在主持各级、各类项目、课题尚未结项(题),须结项(题)后方能离校。
第十一条教职工未经批准自行离岗、离校超过15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从离校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和其它待遇,其人事档案由学校封存。
第四章校内调配
第十二条学校鼓励校内优秀人才向教学岗位流动,非教学岗位补充人员原则上从校内现有的非教学岗位人员中调剂。
第十三条从非教学岗位转到教学岗位,必须具备高校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校内人员调配工作一般集中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前进行。
第十五条校内人员调配的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分别经所在部门和拟调入部门及其主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报人事处;
2.人事处在征求申请人所在部门和拟调入部门负责人意见后,提出调配建议,报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同意后,进行调动;
3.人事处开具校内调动通知单,调动人员与原单位清理财产并移交工作后到人事处报到,持人事处开具的校内调动介绍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接收部门报到。
第十六条部门内部人员调整,若不改变人员岗位编制性质,由部门自行安排,调整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七条教职工校内借用,须经借入、借出部门及其主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报人事处,经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和校长批准后执行。校内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借调及外派
第十八条由学校派出或因工作需要借调到校外单位工作的,须经学校同意,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
第十九条借调、外派的程序:
1.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由本人所在部门及其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2.期限在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由本人所在部门及其主管领导和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期限满一年后,因工作需要必须继续借调、外派的,要按程序重新进行审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学校负责人事调配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充分尊重调出、调出部门意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政策和程序办事,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要切实维护学校利益,严格执行人事调配工作规定,做到坚持标准,坚持程序,从严把关,确保人事调配过程中人员不乱、工作不断、资产不流失。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和学校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校政文〔201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