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升级与留级
1、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含考试、考查等,以下同)成绩及格,或者有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不够留级、退学条件的,准予升级。
2、经过补考,一学年累计仍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不及格或者三个学年累计四门(含四门)以上不及格的,应予留级。
3、学生升、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的计算,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分为几个学期讲授,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3)学生考核作弊的课程按一门不及格课程计算;
(4)缺考的课程每缺考一门按一门不及格课程计算;
(5)不准参加考试的课程每一门按一门不及格课程计算;
(6)公修体育课不计入不及格课程。
4、学生升、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考。
5、学生的升、留级成绩以教务处每年的汇总成绩为准,报学生处后,由学生处执行。
6、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二、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有四门考试课程或五门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 (不予补考);
(2)连续第二次达到留级规定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退学的,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2、学生退学由所在系(部)领导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核准,报学生处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3、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至少学满一年)。
4、退学的学生应限期离校。
(校教文〔200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