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素质精良、结构合理、能够担当领导我校科学发展重任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符合把我校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善于推动学校和本学院、部门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正科级干部和副科级干部。
第五条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校纪委负责监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学校与本单位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局意识、大局意识强,在重大事件中不畏艰难,勇挑重担。
(二)忠于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各项决议和工作部署。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对高校管理有较深入的研究,有组织和领导本学院、部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科学发展的能力,业绩突出。
(三)正确行使师生员工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为人师表,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选拔任用干部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担任正科级职务的,一般应任副科级职务满2年;
(二)担任副科级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3年及以上工龄;
(三)担任党务工作的干部应当具有3年及以上党龄,担任正科级职务的一般应有从事党务工作的经历;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心健康,能胜任所承担的工作。
第八条注重对年轻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对于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者应当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业绩突出,群众特别认可。破格提拔时由学校党委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
第三章动议
第九条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条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民主推荐由组织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会议推荐原则上由下列人员参加:推荐人选在学院工作的,参加推荐会议的范围是所属学院的全体人员;推荐人选在党务、行政、教管教辅等部门工作的,参加推荐会议的范围是所属党支部的全体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十六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八条学校党委根据组织部汇报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由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九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条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和严格要求亲属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考察组向党委组织部汇报考察情况,提出初步建议;
(七)党委组织部综合任职考察和年度考核、届末考核的情况,经过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二条根据不同的考察对象,确定谈话对象和征求意见的范围。
(一)学院干部考察谈话范围为:分管(联系)该学院的校领导、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干部、教职工代表等。
(二)党政部门干部考察谈话范围为:分管(联系)该部门工作的校领导、部门领导、所属党支部的处、科级干部和本部门教职工代表等。
第二十三条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书面征求纪委和监察部门意见。
考察对象为民主党派的,应征求校党委宣传统战部和所在民主党派负责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及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政治素质、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在学校党委中充分酝酿,并应当根据干部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征求人选和职位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及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选拔任用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四)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以学校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五)学校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七章任职
第二十九条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条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一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学校党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三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学校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职位出现空缺且学校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职位出现空缺,学校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三十四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五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学校党委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三十六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九章交流、回避
第三十七条实行干部交流制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时间较长的;
(三)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四)按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第三十八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任职需要回避的关系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
(一)在干部考察工作中,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上述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
(二)在讨论干部任免时,与会人员与讨论对象有上述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
(三)具有上述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一方担任学校校级领导职务时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等工作。
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九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条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四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校党委已作出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应当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实行党委组织部与纪委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校党委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四十八条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教职员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组织、纪检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校党字﹝2014﹞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