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和以学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外聘教师。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道德规范:
1.在学术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
2.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3.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4.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5.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第四条 从事学术活动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4.伪造注释;
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7.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广泛宣传;
2.在人事录用、职称晋升和考核评估之前,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3.对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及时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4.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情况的处理结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处分。
第八条 本规范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校政文〔2009〕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