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办学目标和方向,为进一步加强教育与生产实践的结合,加快学校“双师型”队伍建设步伐,提高学校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水平,建设一支能适应我校办学需要、具有扎实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指导能力的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范围
凡在我校参加工作前未经过社会实践锻炼、年龄在35岁以下(含35岁)的青年教师,均应参加实践锻炼。
二、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具体要求及途径
参加实践锻炼应从实际出发,结合学校专业特点,鼓励各系(部、院)结合专业发展实际需要,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实践锻炼,具体要求如下:
(一)35岁以下(含35岁)青年教师应参加至少半年的社会实践锻炼。个别专业如有特殊情况,由所属系(部、院)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批准后,可暂缓下派该专业的青年教师。
(二)原则上,青年教师实践锻炼应到教学生产、科研、管理等第一线。
(三)师范类专业青年教师,应到中小学进行实践锻炼。
(四)非师范类专业青年教师,应到相关基层单位参加实践锻炼。
三、管理与措施
(一)各系(部、院)在确保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制定本部门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计划(包括实践单位、内容、时间等)及人员名单。每年按计划统筹安排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锻炼地点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先安排在我校实习基地、实训中心进行。
(二)各系(部、院)应在每年5月底和12月底之前,向人事处报送下一学期本部门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计划及个人计划书。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予以核准。
(三)凡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青年教师,其临时组织关系应介绍到接收锻炼的单位,并参加该单位的组织生活。青年教师在参加锻炼期间,工资全额发放,并享受每天15元的补助(由人事处核准发放)。
(四)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期间,由人事处牵头,教务处和系(部、院)共同检查。一经发现青年教师在社会实践锻炼期间,未能严格执行社会实践锻炼计划,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五)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结束后,应提交个人总结和社会实践单位提供的考核意见、考核结果、组织鉴定及个人总结等材料,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六)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作为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
(七)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时间原则上为半年。如遇实践工作特殊需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时间,但不得超过一年。
四、其它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解释权归人事处。
(三)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校政文〔2009〕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