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高职教育发展的需要,使我校各专业的教学更能突出高职特点,更能适应行业的实际需要,培养出高素质的具有创新精神的技术应用性人才,走校企联合、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新途径,学校决定建立专业顾问委员会,负责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研究、咨询、顾问、服务工作,推进行业、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参与专业设置、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
第二条专业顾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专业发展和改革方向、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和规格、社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等提供决策参考。
2.对专业教学计划、课程设置、课程教学大纲、实践性教学安排等主要教学环节提供指导性意见。
3.指导本专业校内外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
4.为本专业毕业生就业提供相关信息和进行指导。
5.提供本专业学科发展的新技术、新信息。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专业顾问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6人,由企业、行业、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方面,高校、科研单位、咨询服务机构的有关专家和本校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
第四条专业顾问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是:热心高职教育工作,认真负责,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从事专业教学、管理及技术工作,有较丰富的专业教学和工程实践经验,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五条专业顾问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可根据需要聘请顾问若干人。主任委员应由具有副教授职务(或相当职务)以上、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水平的专家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行业、企业、政府有关部门或有关社会人士担任。
第六条专业顾问委员会由相关部门提出人选,学校批准,学校颁发聘书。专业顾问委员会委员任期为四年,可连聘连任。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个别可作适当调整。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专业顾问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和发展等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和咨询。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八条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各系(部)负责人要经常和委员会委员进行联系,认真听取委员对本专业培养目标、毕业生基本要求与业务规格、培养方案、主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实验、实训基本要求等工作提出的咨询和建议。
第九条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客座教授的身份开设专题讲座,举行教学研讨会,使学校培养目标要求更贴近社会和岗位需求。
第四章经费
第十条专业顾问委员会活动经费,由学校经费列支。
第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校政文〔2007〕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