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树立严谨的校风、教风、学风,提高课堂教学效果,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与基本形式,是人才培养质量保证体系的关键环节,应贯彻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原则,充分调动师生的积极性。
第三条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对顺利完成课堂教学负有主要责任,要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保持教师应有的尊严;学生是受教育者,应自觉服从教师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尊敬教师,主动地、创造性地学习,并积极配合教师圆满完成课堂教学任务。
第二章教师课堂教学管理规定
第四条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遵守师德规范,要着装得体,仪表端庄,精神饱满,言行文明。
第五条教师是课堂教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履行管理职责,维护课堂秩序,对教学质量负责。对学生在课堂上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批评,对情节严重、不接受批评的,课后要及时向学生所在系(部、院)反映,再由所在系(部、院)向教师反馈。
第六条教师须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按照规定的教学进度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增加或削减课时。
第七条教师在课程教学前应以适当的方式作自我介绍,增进师生之间的了解。还要简要介绍本门课程的概况、考核方式、平时成绩构成及在期末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对学生的学习提出明确的要求,对课堂纪律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八条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用普通话教学,讲授要精练、准确、生动,板书要简洁、工整;要注重启发式教学,突出重点、难点;要因材施教,注重与学生的交流、互动,善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重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创新能力;要全身心投入课堂教学,积极探索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的改革。
第九条教师应自觉接受学校安排的听课及教学质量检查。
第十条教师应重视教学效果、教学质量的信息反馈,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教师应遵守上课时间,不得迟到和提前下课。
第十二条教师在课堂上应关闭通讯工具,不得接听或拨打电话,不得吸烟,不做与课堂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不说不符合教师身份的话,上课时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室。
第十三条教师在使用多媒体教学时,应在上课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熟练掌握多媒体设备的操作规程。遇停电或多媒体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要坚持用其它方式讲课,确保课堂教学正常进行,不得停课或让学生自习。
第十四条教师原则上不得以播放影视片等代替正常的课堂教学。根据教学要求,确实需要放映影视教学资料时,教师不得擅自离开教学现场。
第十五条教师要根据课程性质合理布置作业,认真进行作业批改和辅导答疑。对学生的课堂表现、完成作业情况要进行记录,作为确定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教师应严格考勤,可根据学生的数量、教学实际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点名或抽查)。对旷课、迟到、早退情况要如实记载,作为确定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一学期无故旷课达三次(迟到、早退三次记为旷课一次)的学生,教师可认定其该课程平时成绩为零分。一学期缺课(包括事假、病假、旷课等)累计达总学时1/3或实验课缺做实验达1/3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的成绩为零分。
第三章学生课堂纪律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学生须按时上课,一般应提前10分钟到达上课教室。不得迟到、早退、旷课,迟到者须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进入教室。因病、因事不能听课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者,以旷课论处(迟到或早退三次记为旷课一次)。
第十八条学生在课堂上须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关闭手机等通讯及娱乐设备,保持教室肃静。不得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不准在教室内吸烟,不得将食物带进教室,不得谈笑喧哗。学生有特殊情况需中途出入教室时,须取得教师的同意。
第十九条学生在课前和课间休息时要轮流值日擦拭黑板,保持黑板清洁。学生应保持教室内清洁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和废弃物等。
第二十条学生应爱护课堂教学设施、设备、仪器和教具,不得挪动、私拆、损毁课堂内设施,严禁在课桌、课椅及其它课堂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
第四章其他人员课堂秩序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系(部、院)领导、相关部门领导、教学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课堂对师生的课堂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了解教学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课堂教学中的问题,不断促进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二条各类人员听课、检查课堂教学情况时均须遵守课堂纪律,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二十三条教室管理和服务人员要保持课堂教学场所环境优良,确保地面、墙壁、门窗、窗帘、桌椅、各类设备设施洁净完好,保障教学场所的耗材配置,按时开关教室的门、窗、照明、空调以及多媒体设备。
第二十四条学校工作人员不得占用学生上课时间抽调学生组织活动、召集会议或帮助做其他事情等。未经教务处同意,学生不准因参加活动、会议或帮助相关人员做事而请假不上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课堂教学。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校教文〔20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