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定,用于奖励全日制高校学生中特别优秀学生的专项资金。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三年制二、三年级优秀学生(五年制学生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测评成绩优秀。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额度为8000元/年*生。
第五条我校国家奖学金奖励人数以当年河南省教育厅下发的指标为准,按比例分配到各系(部)等额评选。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于河南省教育厅规定时间内评审完毕,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学生可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按规定时间向所在系(部)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及事迹材料。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是:
1、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在学生班级内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
2、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级推荐的学生从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以及获奖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本着择优推荐的原则,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出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在本系(部)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学生处;
3、学生处在对系(部)报送的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河南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拨付后,学校将奖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国家奖学金评定是一项事关国家政策实施和学生切身利益的大事,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定和发放工作, 确保国家奖学金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对国家奖学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接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自觉参加公益劳动,每学年不少于30小时。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二00七年九月一日起实施。各系(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校学文〔2007〕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