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步伐,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04〕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双师型”教师的基本要求
学校“双师型”教师是指具有讲师(或以上)教师职称,并具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及其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不含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的专任教师。
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目标
近三年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目标为:
——到2011年底,“双师型”教师占学校专任教师的比例达到40%以上;
——到2012年底,“双师型”教师占学校专任教师的比例达到50%以上;
——到2013年底,“双师型”教师占学校专任教师的比例达到60%以上。各专业要有一名高水平、高技能的“双师型”专业带头人,初步建成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三、主要措施
(一)鼓励教师参加与专业相关的学习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学习费用采用以奖代补的方法,在2013年底前取得相应证书的,并被认定为“双师型”教师的,任课内容与“双师型”证书证件基本一致的,每标准课时津贴上浮5%-20%。
(二)建立稳定的实习实训基地,为教师提高实践能力提供平台。各系(部、院)要加大同企业、中小学的联系力度,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积极向企业、中小学提供智力和人力支持。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下,有计划地安排专业课教师定期到实习实训基地进行学习培训,选派专业教师以脱产、半脱产的形式到实习实训基地挂职、兼职锻炼,参与科研项目,提高教师的实际操作水平和实践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学习锻炼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期间工资全额发放,并享受每天15元的补助。
(三)加大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工作力度,提高青年教师的实践能力。参加社会实践锻炼是青年教师丰富阅历、拓展知识,提高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的有效途径。各系(部、院)要按照《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实施办法》(校政文〔2009〕28号)文件和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本部门的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2012年底前使现有未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青年教师锻炼完毕。
(四)加大引进和聘用“双师型”教师力度,拓宽“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渠道。在招聘教师时,对应用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要将“双师型”教师作为引进条件。各系(部、院)在聘用校外教师时,应根据专业教学需要聘请实践技能过硬,专业理论扎实的“双师型”教师,增加外聘“双师型”教师的比例。
四、“双师型”教师认定办法
(一)成立“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事、教学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二)认定依据
“双师型”教师认定以教师提供的证书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按照学校“双师型”教师的基本要求对证书证件进行确认。凡达到“双师型”教师基本要求的,均认定为“双师型”教师。
(三)认定程序
首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在2010年11月份进行。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具备“双师型”基本要求的教师,向所在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焦作师专“双师型”教师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部门初审。申请人所在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
3.研究确认。人事处、教务处审核汇总后报“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4.公示。对被拟确认为“双师型”教师的人员名单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者办理确定手续。
今后,教师具备“双师型”基本要求向所在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后,所在部门还应对申请教师安排教学实践工作,进行考察试用,试用期一般不少于3个月。经考察合格后,再按照首次程序进行认定,认定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
(四)奖励标准和办法
根据“双师型”教师任课内容与相应证书证件的一致情况及等级等要求,每标准课时津贴上浮5%-20%。分别为:
1.中级及以上高校教师职称、具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高级资格证书且与所授课程一致的上浮20%。
2.中级及以上高校教师职称、具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资格证书且与所授课程一致的上浮15%。
3.中级及以上高校教师职称、具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高级资格证书且与所授课程基本一致的上浮10%。
4.中级及以上高校教师职称、具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资格证书且与所授课程基本一致的上浮5%。
5.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的,且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的专任教师上浮5%。
在上述1-5项中,相应证书证件属学校委派学习、培训的,并为其报销学习费用者,每标准课时津贴上浮5%。
每学期结束后,各相关教学系(部、院)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任课内容,提出每标准课时津贴奖励上浮标准的建议,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于下学期初一次性发放。
五、其它事项
(一)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三年培养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完成建设目标。每年11月中旬,各部门要将下年度的“双师型”教师培养实施计划报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申请认定“双师型”的教师,要实事求是,提供真实材料。发现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部门要对“双师型”教师的学习培训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记入业务档案,作为年度考核、评聘职称、评优评先、教学评估的重要依据。学校要把落实“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情况,作为对部门年度工作考评、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其它有利于学校学生职业技能培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本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认定为“双师型”教师以及奖励的标准。
(四)校内兼职教师参照专任教师执行。
(五)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焦作师专“双师型”教师认定申请表
附件
焦作师专“双师型”教师认定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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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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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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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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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资格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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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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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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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教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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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相关证书名称、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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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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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理 由 与 真 实 性 保 证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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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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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定 结 果 |
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
(校政文〔2010〕1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