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不受侵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优化学校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范围、产权登记、界定,产权变更;固定资产的使用、维修、处置、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岗位职责
第五条我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总务基建处为学校一级管理机构,对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和完善有关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岗位责任目标,使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
2.主持或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以及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3.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4.会同归口管理部门优化配置固定资产;
5.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的管理、日常维护和使用情况;
6.协助相关部门完成学校固定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工作;
7.定期进行帐、卡、物的核对工作,做好固定资产增减登录和统计报表。
第七条各系(部、院)、处室,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职责,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确保我校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的有效运行。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岗位责任目标,使资产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
2.各系(部、院)、处室要有严格的固定资产管理措施和职责,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3.参与固定资产购建的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把好固定资产验收关,组织好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维修与维护,严格执行固定资产借用、调拨、报损、报废,损坏、丢失等制度;
4.各系(部、院)、处室要设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做好账务处理工作;
5.所有各系(部、院)、处室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做到账、卡、物相符,并定期接受总务基建处的检查、核实、登记;
6.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八条学校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九条按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划分为六类:
1.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
3.一般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
6.其它固定资产。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一条申购固定资产的原则:
1.申购固定资产必须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教学科研为主、兼顾管理服务;先基础课、后选修课;先配新开实验设备、后更新原有实验设备”的原则;
2.各系(部、院)、行政处室要制订好适合我校实际情况的本部门中期和近期建设规划,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逐年申报资产设备购置计划,杜绝重复、盲目购置;
3.在申报资产购置计划,选型应注意该资产设备性能的适用性、人员的配备情况、房屋水电情况的可行性,及该设备的效益.既要考虑资产设备的适用性,也要考虑其先进性,在近几年内型号不会过时或淘汰。以避免配套条件不具备、选型不当造成资产设备的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
4.固定资产的年度购置计划,由使用部门提出,教学用的报教务处审核汇总,行政办公用的报总务基建处审核汇总,由主管领导审批。因特殊情况,个别不能按规定时间报申购计划单位的除外。(如临时下达科研经费)计划外临时需要的,按以上各条款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购置:
1.根据财务制度改革之精神,一经学校审核批准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统一上报焦作市财政局审定,由焦作市财政局采购办统一负责招标采购。
2.固定资产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凡属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均应事先办理“专控商品审批手续”然后按规定组织采购。
3.焦作市采购办委托我校采购的固定资产,我校须凭焦作市采购办委托书严格组织进行招标采购.,并组织财务、纪检、使用部门等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验收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到货并安装调试后一周内,由总务基建处组织纪检、教务、财务及使用部门等严格按程序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验收内容:
1.包装是否完好,是否是该资产设备的原包装;
2.设备完好程度如何,有无损伤、损坏或生锈等情况;
3.附件、备件是否齐全;
4.使用说明书、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5.固定资产的性能指标及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配置是否符合要求;
6.大型精密资产设备的验收,除填写验收单外,还必须写一份大型资产设备验收备忘录,详细填写验收情况及有关技术指标。
第十五条验收后使用部门按规定认真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字迹清晰、书写整齐、必须填写验收人及日期,验收单一式三份。
第十六条对验收不合格的固定资产,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及时提出退货或索赔。固定资产到货后,因部门或个人未进行验收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各占有、使用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八条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其它经营部门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
第二十三条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机构调整时,由总务基建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并办理交接手续;
2.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3.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每年末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出借和出租
第二十五条为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校内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允许相互借用,原则上不收费。借用部门应办理借用手续,由原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报总务基建处备案,为了保证设备的精度,原值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借,确需借用,要经主管校长批准。需要借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超过一学期,学期末必须归还。若因工作需要续借者,需经本部门的分管领导批准,重新办理借用手续。凡超过借用期限不还者,将给与一定的处罚(计算器、秒表等底价值工具不包括在内,但借用者调离学校时,必须归还)。
第二十六条学校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借给个人,严禁流入个人手中及私人占有。确因特殊情况借用时,按固定资产管理权限批准后方可借出,但要定期收回,严格借用手续。个人所借固定资产,因当事人保管不善丢失或损坏,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在保证校内使用的前提下,一般仪器设备需借往校外时,必须按固定资产管理权限严格办理借用审批手续,凡借往校外的固定资产,必须经主关领导批准。由借出单位的经办人办理具体的借用和归还手续,并付一定数额的押金。借出和归还时,双方经办人要共同检验仪器设备的完好状况。借出方要讲明使用、保养的要求,必要时应派人员指导操作,借用方要作好使用记录。借据由借出原单位妥善保管,按借据上的归还日期,按期归还,借用期间如发生损坏和丢失,应由借用方全部负责修理和赔偿。
第二十八条外单位借用固定资产不得超过一个月,所借固定资产由学校统一收取折旧费(折旧费每天按资产设备原假的1%收取)。
第二十九条大型、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一律不准租借往校外,可在校内与其它单位协作搞教学及科研项目。
第三十条杜绝不办出借手续或私自往外借固定资产现象。
第八章固定资产的调拨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调拨权限及原则:
1.各系(部)、行政处室对固定资产只有使用权、管理权,无调整调配权,所有调整调配权归学校总务基建处;
2.总务基建处作为学校资产管理的一级机构,对资产具有唯一调整调配权,任何系(部)、行政部门必须服从总务基建处根据学校需求对固定资产统一调整和调配;
3.依据固定资产合理利用和提高使用效益原则,校内固定资产的调拔、调配,首先报总务基建处审核批准后,由调入、调出部门的领导同意,双方资产专(兼)职管理人员减、增加帐目签字,方可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手续;
4.凡是调拨给外单位的固定资产,必须经校长同意批准,方可办理外调手续,使用单位或部门资产专(兼)职管理人员要及时进行帐目核减。
第九章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
第三十二条凡是固定资产超过使用年限,并且已丧失其功能和无法使用的,可按报废处理;没有超过正常使用年限,属人为或自然灾害造成损毁的固定资产,应按报损处理。
第三十三条报废、报损条件:
1.超耐用期限,并已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
2.因各种因素损坏,已经无法修复的固定资产;
3.损坏的固定资产,其修理费用超过其原价值百分之五十的固定资产;
4.因耗能大、污染环境而已淘汰的产品,各种性能指标无法适应当前教学、科研和日常工作要求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报废、报损手续:
1.申报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本着勤俭节约的方针,严格遵守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条件,并严格审核;
2.在申报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过程中,使用单位的分管领导,应组织本部门有关人员对申请报废的资产进行严格的初审。对符合报废条件的资产,按要求填写好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表;
3.对报废固定资产,总务基建处应安排有关人员或专家进行复审、鉴定后上报学校,并报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报废、报损手续。
第三十五条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处理:经各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统一由总务基建处收回,经验收后办理销帐手续。其他部门无权处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
第十章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及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凡是人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被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责任事故: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仪器灵敏度下降从而影响使用性能及寿命者;
2.未经主管人员或指导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同意,擅自动用、操作者;
3.在实验、行政办公使用过程中不负责任,工作失职者;
4.未取得操作合格证而使用大型、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者。
5.违反规定未经审批,擅自拆改固定资产原结构者;
6.私自挪用固定资产搬迁时不负责任致使固定资产损坏者;
7.因不注意保管、维护,致使仪器设备腐蚀、生锈,效能降低者;
8.未采取有效的防盗安全措施,造成损坏、丢失者。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被盗时,使用部门必须报告教务处和总务基建处。属于被盗的应同时向保卫处报案,并立即组织查找和破案,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做出结论。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被盗时,要填写仪器设备丢失报告单,找出原因,总结教训。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和被盗,均要填写损坏、丢失及事故处理单,由使用部门提出初步赔偿金额及处分意见,参照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审批权限报批。赔偿金额应视情节,本人平时表现对赔偿认识的态度及残值的多少,酌情确定,对严重失职,有意隐瞒不报,后果严重,态度恶劣的当事者,除加重经济赔偿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凡责任事故,一律赔偿经济损失。对丢失照相机、录相机、笔记本电脑、吸尘器、数码相机、万用表、成套专用工具、手电钻等可民用的仪器设备,原则上按原价赔偿;由个人原因丢失的固定资产以及私自转借(允许)他人使用(操作、驾驶),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由责任人按损坏部件及丢失固定资产的原价赔偿。
其它按下列范围掌握赔偿计价办法: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损失的价值;
2.局部损坏后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修复后性能下降的,应按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整机损失或丢失的固定资产:原价100元以下,按15%-50%赔偿(最低15元),原价101-200元,按10%-40%赔偿(最低20元),原价201-1000元,按5%-25%赔偿(最低30元),原价1001-5000元,按3%-15%赔偿(最低50元),原价5000元以上,按5%-10%赔偿(最低150元)。
第四十条凡属于下列原因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的,经鉴定和使用部门主管负责人核实,确属客观原因造成的,可以酌情不予赔偿。
1.由于固定资产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
2.由于固定资产使用年久,已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合理损坏和自然耗损;
3.由于实验、办公、使用本身的特殊性,致使损坏属于难以避免难以预防的;
4.经过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时,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5.采取了防盗安全措施,仍意外被盗损坏的;
6.其它合乎情理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四十一条按审批权限批准作为责任事故处理损坏、丢失、被盗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管理员持原卡片到总务基建处开据报废(失)单核销帐卡,并开据赔偿通知单。使用部门负责把赔偿通知送达赔偿人,并督促其持“报废(失)单”和“赔偿通知单”到校财务处缴款。赔偿费由数人承担的,应根据责任大小,明确每个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赔偿费缴款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如果赔偿较大,确实不能一次交清者,由使用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分期或缓期付清。对不按期付清者或拖延不交者,学校将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
第四十二条对借出的固定资产丢失者,照原价赔偿,或以同等规格的实物相抵。损坏能修复的,修复后达到原来的技术指标,不能修复的照原价减去残值赔偿,其赔偿由借出单位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催办。
第四十三条被损坏的仪器设备赔偿后,仍归学校所有,由总务基建处负责回收,参照报废、报损设备的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各系(部、院)、行政处室资产使用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的有关具体实施办法或规章制度,应报总务基建处备案,构成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法规体系。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总务基建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校政文〔2008〕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