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使我校中层干部能够在多个工作岗位经受锻炼,提高领导水平和管理能力,根据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轮岗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促进干部合理流动,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执政能力和整体素质,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为学校的发展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轮岗交流: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时间较长的;
(三)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根据干部队伍建设需要,为培养和提高中层领导干部尤其是后备干部和年轻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丰富多岗工作经验,鼓励干部到不同岗位经受锻炼;
(四)按规定需要回避的。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按工作回避制度要求,及时调整当事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第四条轮岗交流范围主要在机关各部门之间、学院之间,以及机关、学院彼此之间进行。鼓励、支持机关与基层、党务与行政干部之间的交流换岗。提倡、鼓励中青年干部到多个岗位进行锻炼。
第五条轮岗交流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由党委组织部拟定干部轮岗交流的初步方案,提出轮岗交流人选并呈报学校党委;
(二)党委组织部根据学校党委要求在适当范围内听取意见,必要时进行考察;
(三)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中层正职的交流需报市委组织部研究批准;
(四)学校领导与轮岗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五)办理交流调动手续。
第六条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轮岗交流干部应服从组织安排,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交流决定的干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照任免程序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七条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校党字﹝2014﹞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