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干部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进一步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提高学生干部的素质,督促他们进行自我教育,增强政治意识、组织意识、服务意识,使团学工作朝着制度化、系统化、正规化方向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校、系(部、院)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社团联合会全体成员,各社团主要干部。
第三条本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学校共青团系统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考核程序及办法
第四条考核程序
(一)考核按照主管老师考核主席团、主席团考核部长(副)部长、部长考核干事的方式进行。同时,各部长要接受干事民主评议,主席团要接受部长民主评议。
(二)各级考核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考核表,由主要当事人签名。经考核人评定后将本学期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三)涉及到加分项目的,由本人提供加分证明材料,主席团审批并报校团委组织部存档。
(四)对考核的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在公布三天内向主席团提出申请,并由主席团组织调察后一周周内给予最后决定。
(五)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年末进行总结。
第五条考核办法
(一)实行自我考核和主管负责人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位学生干部以100分为基准,增减分项目单列。考核按分数分为优秀(120分以上)、良好(105-120分)、及格(90-105分)、不及格(90分以下)四个等级。
(二)系级学生干部的考核要参考系内辅导老师的意见。系级部长以上干部的考核情况要报校团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考核实行评分制。主要针对学生干部在工作中表现出的德(政治思想),能(工作能力),勤(工作作风),绩(工作成效和学习成绩)四项进行。
第七条考核内容
(一)德(20分)
1.政治上对自己有较高要求,能自觉学习党团理路知识或主动参加青年社会主义学社组织的理论学习研讨会,有学习心得(1分)。积极参加党课培训或”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并有学习笔记(4分)。
2.团委、学生会开展的活动除特殊情况外,一贯积极参加(2分)。积极协助所在承办单位开展有关活动。(3分)
3.对校团委和学生会某阶段中心工作的目的、指导思想和意义明确,并能向同学广泛宣传。(1分)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在同学中扩大影响。(1分)积极就某一中心任务提出建设性活动方案。(3分)
4.正义感强,坚决带头抵制不正之风,并影响、说服周围同学不参与。能团结同学,正确处理好与同学之间的关系。个人作风严谨、无不良嗜好,在考核期内无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未受学校处分(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5分)
(二)能(35分)
1.上级交予的工作及时进行(2分);各项活动和工作的开展都有完备的工作计划和活动策划,并及时交予办公室备案(3分);事后及时呈递工作总结,以备考核(3分)。
2.工作进行过程中,思路清晰,敢想敢做,决策周全,能搞好团结,善于协作,对限定时限的工作任务无特殊情况不擅自延期,无拖拉散漫现象 (5分)。
3.工作中顾全大局,从整体工作出发,不计较个人和本部门得失,积极配合协助其它部门开展工作(5分)。
4.善于就自身工作做研究,有总结或论文,并达到一定的质量要求(5分)。
5.每学期期末,对所做工作的资料进行全面的整理,目录清晰,资料完整,归档及时 (3分) 。
6.未出现过重大工作失误,善于解决困难,遇到突发事件处理较好(4分)。
7.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重要活动 (5分) 。
(三)勤(20分)
1.平易近人,能虚心听取他人意见,知错就改,实事求是,能经常反省、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5分)。
2.深入调查研究,工作中勇于承担责任,关心下级干部同学的思想、工作和学习(5分)。
3.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加规定参加的会议。能严格遵守值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5分)。
4.能经常深入到同学中进行调查研究并反映同学们的动态和呼声,有效发挥桥梁纽带作用。(5分)
(四)绩(25分)
1.本职工作开展良好,出色地完成布置的工作和交办的任务(4分)。
2.在顺利完成工作的同时有创新,为组织留下可行的先进经验或被推广的做法(6分)。
3.对本职工作有认真地思考,经常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可行性建议并被采纳和执行(5分)。
4.学习成绩(10分)
文化课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0%该项目得10分。
文化课成绩排名在班级前40%该项目得8分。
文化课成绩排名在班级前60%该项目得6分。
文化课成绩排名在班级前90%该项目得4分。
文化课成绩排名在班级90%之后的该项目不得分。
若连续两个学期成绩提高较大(排名提高至少一个等级),则在第二学期的考核中,该项目以满分10给定。
第八条加分项目
(一)学生干部在各项学术、科研、文艺、体育等竞赛类活动中获奖,加分标准如下(可累计):
所获奖项 |
加分分值 |
国家级一等奖(金奖) |
20分 |
国家级二等奖(银奖) |
17分 |
国家级三等奖(铜奖) |
15分 |
国家级鼓励奖 |
10分 |
省级一等奖(金奖) |
15分 |
省级二等奖(银奖) |
12分 |
省级三等奖(铜奖) |
10分 |
省级鼓励奖 |
8分 |
市级一等奖(金奖) |
10分 |
市级二等奖(银奖) |
7分 |
市级三等奖(铜奖) |
5分 |
市级鼓励奖 |
3分 |
校级一等奖 |
5分 |
校级二等奖 |
3分 |
校级三等奖 |
2分 |
校级鼓励奖 |
1分 |
(二)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理论文章,每篇分别加10分、8分、5分、2分。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刊物上发表其他文章,每篇分别加8分、5分、2分。可累计。
(三)获得英语四级证或计算机二级证,每个加5分。获得英语六级证或计算机三级证,每个加8分。可累计。
(四)获得单项奖学金或一等奖学金,加5分;获二等奖学金加3分;获三等奖学金加1分。可累计。
(五)获得国家级荣誉,每项加10分;获得省级荣誉,每项加8分;获得市级荣誉,每项加5分;获得校级荣誉,每项加1分。可累计。
(六)工作成绩突出或好人好事,经市级以上媒体报道,每篇加3分。
(七)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并及时上报者,根据情况加1—5分每次。
(八)在每次会议、活动中积极发言,建言献策并被采纳,每次加2分,此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第九条减分项目
(一)不按要求参加理论学习的干部,每次扣4分。
(二)同学反映的群众关系较差的干部,扣3分。
(三)由主观原因造成的工作失误,每次扣5分;
(四)学校组织的各类重大活动,无故缺席一次扣5分,迟到一次扣2分,请假一次扣1分(因公事请假除外)。
(五)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有补考的每科扣2分。
(六)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扣2-10分。
(七)凡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作重大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者,考核等级在合格或合格以下,并停职检查。凡违反国家法律者、校级系级通报批评者或一次考试有三门以上不及格者一律为考核不合格,并立即撤销其职务。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为指导性要求,每学期末具体实施时由校团委组织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本学期的工作制定详细的量化考核表。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校团委。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校青字〔200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