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学风建设水平,建立诚信考试教育机制,严肃考风考纪,促进我校教风、校风的进一步好转,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1、考风考纪建设是校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关键环节。考风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学校教学改革的深化和教学质量能否提高,人才培养目标能否实现。
2、当前我校学风总体是好的,但必须看到在学风建设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因此,从整顿考风考纪入手,加强学风建设,是我校当前一项极为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3、考风考纪建设是全校师生的一件大事,各部门和全体师生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到考风建设中来。
二、制定措施,强抓落实
考风考纪建设要从考前重教育和考试期间重管理两方面入手,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考风考纪的各项规定,狠抓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一)注重考前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优良考风和学风
1.以制度为抓手,对学生开展校规校纪教育。通过教育使广大同学都能充分认识到违反校规校纪后果的严重性,促使全体同学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平时注重学习,树立良好的学风和考风。在考试前,各教学系(部)都要对本系(部)教师、学生认真进行一次考风考纪教育。要认真组织学习《365游戏平台关于严肃考风考纪的规定》和《365游戏平台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2.积极引导,做好正面宣传教育。教务处、党委宣传部、学工部、校团委及各系(部)通过标语、宣传栏、广播及各种会议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师生宣传学校的考试纪律,营造“诚信考试、诚信做人”的舆论氛围。
3.用好反面教材,抓好考试违纪警示教育。学工部(处)整理印发有关以往考试过程中违纪学生的典型案例。各教学系(部)利用班会及其它多种形式组织学生认真学习讨论,通过学习,使广大同学引以为戒,从而起到警示作用。
(二)考试期间,加强管理,坚决杜绝考试舞弊现象
1.实行校领导考试期间值班督察制度。教务部门安排考试工作时,同时安排校领导督察值班,保证每场考试有两名领导值班,其主要任务是对巡考人员和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察,并现场解决考试期间出现的重大问题。
2.实施考试期间巡视报告制度。学生毕业考试和期末考试期间,全校党政工团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教务处直接分派到各考场进行考试巡视。(如有特殊事情不能参加巡视,必须向校长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巡考人员的职责是:①对考务工作(如试卷领发、考场安排等)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②抓好考场秩序,发现作弊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并记录在案;③对监考教师的监考工作进行检查,对做得好的要鼓励和表扬,对有不负责任行为和违纪行为的监考教师及工作人员,要根据《监考规则》及相关制度提请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④对巡考情况进行记录,并对考场秩序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估,提出完善考试管理工作和加强考风考纪建设的建议。每场考试结束,将巡视报告单签名后交教务处核实。
3.严格执行监考教师责任追究制度。参加监考的教师必须严格执行《监考规则》,学生必须凭考试证参加考试,每场考试开考前十分钟必须向全体考生宣读《考场纪律》,然后再向考生分发试卷。开考后,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杜绝各种违纪现象。
4.实行违纪处分现场办公制度。按照《365游戏平台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规定,在核实违纪情况的基础上,由领导小组会同该场巡视人员拟定处理意见书,经学生处审核确定后,至迟要在下场考试开考前一个小时向全校公布处理意见;全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正式行文。
5.试行无人监考诚信班级建设活动。为了给学生营造一个没有压力、轻松做题的考试环境,在三年制05、06年级试行无人监考诚信班试点建设活动。申请班级可以根据本班实际情况选择“诚信考试”的具体场次,并在一定期限内提交《“诚信考试”班级申请表》,由教务处、学工部(处)、校团委共同审核,确定班级。诚信考试班级的所有成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诚信考试”班级诚信考试承诺书》。对于发动、组织工作优秀,效果突出的班级将被授予“诚信班级”的荣誉称号,并在今后的学风建设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评选中优先考虑。
三、健全机制,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学生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学校成立考风考纪教育与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下设考务组和考风考纪组。
学校考风考纪教育与管理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刘文锴
副组长:周吉国 贾长虹
成员:夏绍能 杨寰祖 张皓 郭九军及各系(部)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考务组和考风考纪组。
考务组由教务处牵头、各教学系(部)主任和教学秘书组成。负责全校考前指导、试卷保密、监考人员培训与监考、试卷批阅等所有考务安排等工作。
考风考纪组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宣传部,纪委监察室、校团委组成。负责对考风考纪的宣传、对学生进行考前教育、考试期间督察以及对违纪事件处理。
各教学系(部)分别成立考风考纪教育与管理领导小组,由各教学系(部)主任任组长、书记任副组长,并配备有关人员,负责做好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保考风考纪建设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校教文〔2007〕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