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校内津贴发放以及加班的管理工作,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对假期校内津贴发放和加班做如下规定。
一、关于假期校内津贴和加班补助的发放
(一)根据学校“行政人员假期半休”的要求,假期中非专任教师岗位工作人员出勤天数达到假期天数(不含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一半的,当月岗位津贴全额发放。超过一半的,按每天20元标准发放加班补助。不足一半的,根据本人月岗位津贴标准和应出勤天数,换算出每个工作日的岗位津贴额,按实际出勤天发放。
(二)因工作需要,假期临时抽调到行政部门工作的专任教师,按每天20元标准发放加班补助。(三)高层次人才补贴一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寒暑假(2月、8月)各停发一个月。
二、关于加班的有关规定
(一)各部门日常工作没有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要安排调休。加班时间累计超过8小时的,可调休一个工作日,调休期间享受正常的校内津贴。
(二)寒暑假有关部门需要安排加班的,须制订加班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报人事处汇总,由校长审批后方可执行,并需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将加班计划实施情况报人事处。
(三)学校有重大活动需要安排加班的,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同意,人事处汇总,报校长审批后执行。抽调到行政部门加班的专任教师,其加班情况由抽调部门按程序上报。
(校政文〔2007〕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