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新进教职工的住房条件,稳定师资队伍,学校对教职工临时住房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分房原则
1、学校所有人员用房由总务基建处统一分配。
2、在校工作三年以上的教职工原则上不再安排个人住房。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在学校住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相应标准安排。
3、城区内(中站、马村区除外)教职工,学校原则上不安排住房。
二、住房标准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教职工或特殊人才按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教职工2人/间。
3、辅导员进住学生宿舍(为工作用房)4人/间。
4、其他教职工3人/间。
三、分房程序
1、教职工申请住房时,须到总务基建处领取住房申请表,并如实填写相关情况,经总务基建处核实批准后按相应标准逐一安排。
2、2006年以前来校工作的教职工,按来我校工作的先后顺序挑选,同年来的研究生优先挑选,同年分来的其他的教职工抽号决定挑房顺序。
3、2006年以后(含2006年)分来的研究生及其他人员按学历高低及报到顺序挑选。
4、教职工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挑选房屋,超过规定时间的只能在剩余的房间中挑选。
四、收费标准
1、住房收费标准
(1)校龄在三年以内的教职工,按室内建筑面积1.3元/m2·月收费。
(2)校龄在三年以上的教职工,按室内建筑面积3元/m2·月收费。
2、水电暖收费标准
(1)电费按计量收费。
(2)水费按2.5吨/人·月收费。
(3)取暖费按当年核定标准收费。
五、物业管理
1、学校委托后勤集团管理教职工宿舍楼的所有设施、设备。
2、后勤集团负责教职工宿舍楼的门卫安全、卫生保洁、物业维修等的管理工作。
六、住房管理制度
1、凡入住的教职工,不准使用液化气做饭。
2、不得容留他人居住。
3、凡入住的教职工,一个月内不住或私下转让他住的,学校将收回住房。
4、学校需用房屋时,住房教职工必须服从学校统一调配。
5、住房教职工不准改变房屋结构,不准损坏房间水电暖等设施,不准拆卸床、柜,一经发现,学校将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6、不准私拉乱接电线,否则,因此造成的责任事故由个人承担。
7、所有住房的教职工,若使用大功率电器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后勤集团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8、自觉做好“三防”工作(防火、防盗、防电),注意“四关”(关水、关电、关气、关门)。娱乐或进行其它有噪音的活动时,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9、自觉做好室内及门前的卫生工作,不准随地吐痰、乱贴乱画、乱堆杂物等。
10、宿舍内除学校统一配发的用品、用具外,任何人不得将学校的其它办公用具搬回宿舍,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并处以100元罚款。
11、教职工调离学校(或市内有住房不再租住的),必须先到后勤集团办理有关手续,再到总务基建处办理有关资产移交手续。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八、本规定解释权归总务基建处。
(校政文〔2007〕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