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节约公务接待经费,提高公务接待质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接待范围
(一)来校视察、检查、指导工作人员。
(二)来校评估、考核、验收、调研人员。
(三)因公来访或学术交流人员。
第三条公务接待原则
严格审批,对口接待,宏观控制,厉行节约。
第四条公务接待规格和标准
(一)接站和送行
上级机关厅级(含厅级)以上领导或院士等知名专家、学者来校,由党委书记或校长接送站。
上级机关处级(含处级)以下领导或教授级正高职称人员来校,由副校级领导接送站。
一般来宾不安排接送站或由对口部门自行安排接送站,特殊情况由办公室协调安排。
(二)宴请标准(含烟酒饮料费用)
部级干部每人每餐标准100元;厅级干部或院士等知名专家、学者每人每餐标准为80元;处级及以下干部或教授级正高职称人员每人每餐标准为50元。
宴请上级领导和来宾一般只安排一次,陪客人数按宾客人数的1/2安排,最多不超过来客人数。宴请用烟酒饮料一般为河南(焦作)地方产品。
(三)工作餐标准
部级干部每人每天60元;厅级干部或院士等知名专家、学者每人每天50元;处级及以下干部或教授级正高职称人员每人每天40元。
工作餐陪客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
(四)住宿标准
厅级(含厅级)以上领导或院士等知名专家、学者一般安排套间或单间;处级(含处级)以下干部或教授级正高职称人员一般安排标准间。
(五)公务接待一般安排在学校定点宾馆(酒店),不得安排在娱乐场所。
(六)外出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五条公务接待分工
(一)上级机关厅级(含厅级)以上领导来我视察、检查、调研工作或上级机关组织人员来校检查、评估、考核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接待。
(二)兄弟院校或单位组织人员来校参观学习的,或以学校名义聘请的名誉教授、知名学者来校讲学进行学术交流的,由学校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负责接待。
(三)上级机关处级(含处级)以下人员来校检查指导工作或调研的,由对口职能部门负责接待。
(四)各系(部、院)聘请的名誉教授、学者来校讲学或进行学术交流的,由各系(部、院)负责接待。
(五)境外来宾原则上由外事办公室负责接待。
第六条公务接待审批
(一)学校所有公务接待严格实行审批制度,接待规格与标准列入审批内容。
(二)按接待分工确需安排公务接待的,接待部门必须提前履行接待手续(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学校办公室根据审批标准安排相关接待事宜。未经审批的,一律不予安排或报销费用。
(四)凡涉及到学校领导参加的接待,须提前报学校办公室协调。
第七条公务接待费用列支
公务接待费用是指公务接待活动中涉及的就餐、住宿、烟、酒、食品和礼品等费用。具体列支方法为:
(一)学校办公室安排的公务接待,费用从学校接待费列支。
(二)各职能部门负责的公务接待,费用须严格按照审批标准和经费包干标准执行,超支自付。
(三)各系(部、院)聘请的教授、专家、学者来校讲学或学术交流等活动产生的接待费用,从系(部、院)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九条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公务接待审批表
附件
公务接待审批表
接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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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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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客单位及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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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部门及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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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公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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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标准 |
住宿安排(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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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安排(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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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酒水果(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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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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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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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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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校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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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政文〔2010〕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