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及时掌握教学信息,帮助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能力,构建学校自我评价和自我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督导的基本任务
教学督导的基本任务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按照我校各专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运用科学方法,参与学校的教学检查和评估,督促和指导教学工作。具体任务如下:
(一)深入各系(部)课堂听课,直接了解教学情况。
(二)及时与被听课教师交流、探讨教学问题。
(三)开展教学调研、召开座谈会交流教学工作。
(四)为青年教师提供教学咨询,发现青年教师教学中存在的不足,纠正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五)分析教学和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为领导和教学管理部门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六)参与学校组织的教学评估工作,提出优化教学的合理化建议。
二、教学督导员的任职条件
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的主体是教学督导员(以下简称督导员),督导员是组成教学督导队伍(简称督导组)的个体。教学督导工作的开展情况与督导员的素质密切相关,督导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督导员的任职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党的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的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掌握基本教育规律,有较高的思想觉悟与政策水平。
(三)关心学校发展,熟悉我校的师资情况和教学状况,在职期间教学效果良好,深受师生好评,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四)具有副高以上专业职称,有比较广博的专业知识,治学严谨,视野开阔,协调能力强。
(五)身体健康,思维敏捷,表达清晰。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三、督导员的任职年限
督导员的聘期每届一年,一年后有关部门可根据情况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
四、教学督导员的权利和待遇
(一)督导员受聘期间每周应听课二次,不少于四节,学校根据督导员听课次数和参加活动时间,给予适当的津贴。
(二)督导员有权按照一定程序调阅各种教学文件、资料,包括教师的备课笔记和教学日历。
(三)督导员有权监督系(部)落实和执行学校的有关教学政策和措施的情况。
(四)教学督导员有权列席学校重要的教学工作会议,对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提出建议。
五、教学督导工作的管理
教学督导工作是在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教务处负责协调,督导组长组织开展工作。
(一)教务处负责汇总督导组提供的各项教学信息、整改建议,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二)督导组每学期就督导情况向校长和主管领导汇报1-2次。
(三)教务处具体落实督导员的聘任和解聘工作。
(四)教务处负责安排和核定各位督导员的工作量。
(五)各系(部)应该积极配合,大力支持督导员开展工作。
(校政文〔2006〕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