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做好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工作,根据上级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借鉴其他高校的成功做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职辅导员可申报高校教师职称系列德育学科相应职称),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组建焦作师专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委员会(下称评审推荐委员会),负责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推荐工作。
第四条评审推荐委员会在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
第五条评审推荐委员会由13人以上组成,成员由我校有关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高级职称专家人员担任。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成员每年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评审推荐委员会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学科组,学科组对申报人员进行评议,表决同意后,提交评审推荐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七条评审推荐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职称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较高的学术专业水平。
第八条评审推荐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保守秘密。
第九条召开评审推荐会议时,出席会议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总成员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在上级部门批准的结构比例和空岗指标内,学校根据专业(学科)发展需要和申报人员专业学科分布的实际情况,确定各专业(学科)当年申报指标,重点专业适当倾斜,在评审推荐委员会上公布。
第十一条根据学校确定的各专业(学科)当年申报指标,评审推荐委员会在听取学科组评议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占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出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焦作师专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校政文〔2006〕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