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工作和学生工作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校党字〔2009〕47号)精神,充分调动全体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辅导员津贴按月工作量津贴和学期绩效津贴分别发放。其中80%作为辅导员基本月工作量津贴发放,10%由各系(部、院)依据辅导员月考核结果及兼职其它学生工作情况予以发放。其余10%依据学期末考核结果予以发放,考核优秀的辅导员和考核合格的辅导员各发放5%。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者不再发放学期绩效津贴。
第二条每月5日前,各系(部、院)结合辅导员月考核结果及兼职其它学生工作情况确定其月工作量津贴,报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备案。每月10日前,学生工作部(处)依据各系(部、院)上报材料进行汇总,造表后报主管领导批准,予以发放。
第三条绩效津贴按学期发放。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由各系(部、院)按上学期评定的等次造册,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发放。
第四条我校专、兼职辅导员必须考取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至少三级)。专职辅导员任职一年内未考取的,次年只发放其月工作量津贴的80%;任职二年内未考取的,次年只发放其月工作量津贴的50%;任职三年内仍未考取者,将不予发放津贴并取消一切评优评先资格,直至考取资格证为止。
兼职辅导员任职二年内未考取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至少三级)的,次年只发放其月工作量津贴的90%;任职三年内仍未考取者,取消其辅导员任职资格。
第五条被认定为学生工作责任事故者,依据《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工作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扣发相应津贴。
第六条本办法自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校学文〔2010〕1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