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检查工作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365游戏平台 发布时间:2019-05-10 浏览次数:6505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推动学校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校风学风建设和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五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委书记、校长是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党委书记对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主要负责学校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

(三)校长对学校行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主要负责行政领导班子、班子成员以及各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的廉政建设。

(四)校级副职党政领导以及党委委员和校长助理对分管系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负责协助书记、校长抓好分管系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五)纪委监察室要认真履行职能,协助党委和行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积极主动搞好组织协调,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党委和行政的决定,督促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六)组织人事部门应把党风廉政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将考核的结果作为任用干部人选和评优、奖惩的重要依据。在向党委推荐干部人选时,事先应征求纪委监察室对有关人选在廉政方面的意见。

(七)各二级部门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行政正职领导对本部门行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各部门的副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积极协助主要领导抓好分管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六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校、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利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三)深化校务公开,推进党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其正确行使手中权力,防止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发生。

(四)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促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开展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促进廉政文化建设。

(六)严格按照规定和组织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提拔任用干部,在征求纪委监察部门对拟提拔、任用干部关于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后,党委再讨论决定,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组织开好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八)重视群众信访举报工作,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对关系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涉及领导干部重大案件线索的重要信访件,要亲自阅批、督办,及时排除阻力和干扰,支持执法执纪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大案、要案实行领导包案制度。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九)负责本校、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每年至少听取一次班子成员自身及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干部廉洁从政情况汇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任期责任目标之一。

(十)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做好表率,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违纪问题的发生。

第七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职能部门的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证上级和学校党委、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工作部署在分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三)坚持”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分管业务工作相结合,做到同业务管理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指导分管部门抓好反腐倡廉工作。

(四)结合业务工作,指导分管部门及联系学院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实行处(室)、院务公开,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五)每年至少到分管部门、联系学院检查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参加分管部门、联系学院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并积极协助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查处,做到不回避、不护短、不包庇。

(六)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分管部门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和监督检查,防止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检查与监督

第八条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

(一)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等。

(二)成立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二级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工作结合进行,也可以每年底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九条党委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同时要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各级领导班子每年要向学校党委、纪委就本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要全面真实地反映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部门教师和干部中进行评议。

第十二条党委要结合实际,通过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动员广大群众有序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四条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365游戏平台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校党字〔2012〕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