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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游戏平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365游戏平台 发布时间:2019-05-10 浏览次数:459

总则

第一条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帮助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的一项重大决策和重要渠道,是由政府贴息、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人民币贷款。

第二条根据《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和审批

第三条申请人资格:

1.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三年制普通专科一、二、三年级以及五年制专科四、五年级学生;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在校学习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4.爱国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刻苦努力,表现良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6.严格遵守国家助学贷款以及经办银行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第四条申请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

2.所属班级辅导员(或班主任)进行初审,在学生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出具申请学生平时表现鉴定书;

3.所属学院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在规定额度内初步确定申请贷款学生,汇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以文字和电子文档的形式送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贷款学生申请,并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无疑议后,确定贷款学生名单及贷款额度,发放《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贷款学生诚信承诺书》和《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等材料;

5.各学院按规定对贷款学生进行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和纸质材料培训,并认真组织贷款学生在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贷款申请和纸质材料的填写,审查完毕并签署审查意见后送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无误后,报送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条申请贷款学生递交《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原件和复印件二份(审核结束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回本人);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和《贷款学生诚信承诺书》;

3.所在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街道或区)政府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以上材料由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负责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整理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合同的审核及签订程序:

1.各学院按审查合格人数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提要》等,并指导学生认真填写;

2.各学院对贷款学生所填内容进行认真审查,确认无误后由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送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审查签字的材料进行审定,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的授权同贷款学生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章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

第七条国家助学贷款分为学费贷款、住宿费贷款和基本生活费贷款,个人贷款最高限额每人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其中学费、住宿费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四章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第八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办法是:

1.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将实际需要贷款的人数和额度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数据后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拨款;

3.支付宝公司为每位贷款学生开立贷款支付宝专用帐户;

4.接到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款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生活费贷款一次性划拨到学生个人帐户,学费、住宿费贷款根据贷款学生委托直划拨到学校帐户。

第五章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九条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为六年。

第十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若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我校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全额补贴,自毕业的下月1日起(含1日)开始自付利息。

当贷款学生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手续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休学的贷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的起始日为当月1日。

贷款学生因留级等原因超过在校学习正常学制时,超过时间自付利息。

贷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金由本人全额承担。

第六章贷款展期与贷款合同的变更

第十二条毕业后通过专升本考试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贷款学生可以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展期。

第十三条贷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贷款合同规定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贷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本息,学校才能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不能完成正常学业的情况时,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七章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

第十四条为了保证贷款人能够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学校各部门应本着“教育为本、认识先行”的原则,通过学校网站、广播、社团、板报等多种渠道,经常性的宣传和介绍诚信知识和金融知识。

第十五条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和协调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各学院应由专人负责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知识的学习和教育,要给每个贷款学生指定一名学生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为其专门的诚信教育导师。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履行合同情况,作为本人诚信表现纳入毕业鉴定。

第八章贷款的偿还

第十六条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当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确定预留扣款帐号(贷款支付宝专用帐户),否则学校不办理毕业和就业手续。

第十七条学校在学生毕业档案中装入学生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共同督促学生按时还本付息。

第十八条毕业的贷款学生应当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的帐户,由支付宝公司代为扣划到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第十九条有条件的贷款学生可以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时按照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九章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条违约学生是指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学生。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助学贷款贷款合同的约定,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以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等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向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用人单位或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通报违约学生情况;

5.在校园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情况;

6.通过法律渠道追缴贷款本息。

第十章国家助学贷款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各学院建立国家助学贷款档案(一式两份,一份送交河南省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档案代理单位,一份留存学校学生资助款管理中心)。

各学院也要建立和留存简明的贷款学生档案,以备查询和催收贷款使用。

第二十三条档案管理模式:

1.系统化——所有档案按种类、生成时间、系别、年级、专业存放;

2.专业化——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专业人员管理;

3.现代化——使用专用管理软件,将所有档案中涉及的内容全部输入电脑管理,并随时进行查阅、更新。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20149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校学文〔2014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