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365游戏平台考试工作管理规程》(校教文[2006]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对我校的考试工作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考试证的使用与管理
1、考试证是学生参加校内考试的专用证件,它的制作与管理由教务处教务科统一负责,考试证一律加盖教务处章。
2、考试证由学生本人妥善保存,不能折叠、涂抹、仿制和随意转借,否则将追究责任。
3、每门课考试前10分钟学生须携带考试证及必备考试用具准时入场,并将考试证置于课桌右上角显眼位置,以备监考教师及考场巡视人员查验。在考试结束时,要及时收起并妥善保存。
4、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要认真核对学生本人与考试证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一律按考试作弊处理,并及时在考场记录中如实填写、上报。
5、考试证在使用过程中如有丢失、损坏,由学生所在班班长写出申请,经班级辅导员、系(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带照片、学生证和补办费用于每学期考试前二周到教务处补办。
6、凡退学、留级、转专业、休学或复学的学生一律要将原考试证交回教务处,对留级、转专业、复学的学生一律要重办考试证。否则,因考试证不相符而引起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二、关于考场规则
1、考生参加考试必须具备相应的考试资格。凡擅自参加或以欺诈手段骗取考试资格者,以违犯考纪论处,成绩作废,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2、考生提前10分钟持考试证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按指定位置就座,不准擅自挪动座位,考试过程中一般不允许离开考场。迟到 15分钟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以旷考论。考试 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3、考场必须整洁。考试时除正常考试必须携带的文具、计算器、考试证以外,不允许在桌面、桌斗等处留有任何其它物品(含手机、电子记事本、掌上电脑)、 纸张、字迹等,否则,按违犯考场纪律论处;使用上述物品者,按作弊论处。
4、考场内必须保证单人单桌,座位前后照齐、尽量疏散,可移动的课桌要抽屉朝前。不符合要求的监考人员要及时纠正。
5、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试卷答完后连同演草纸一并叠好放在座位上,待监考人员查收。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交谈,注意保持考场内外的安静。
6、考生在考试中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有夹带、换卷(含传递纸条)、冒名顶替、抄写他人试卷等行为的,以考试作弊论处。
7、考生在考试时,凡桌面上留有不允许留的物品及纸张,在考场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不经监考人员同意相互借用计算器等物品,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外逗留交谈、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私自将考卷带离考场等,以违犯考场纪律论处。
8、考生有权监督、检举不负责的监考教师和违犯考场规则的学生。
9、技能课的考试根据科目特点比照以上条款执行。
三、关于巡视工作
1、学生考试期间,各部门必须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派出人员参加考试的巡视工作。
2、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巡视人员必须提前30分钟到达巡视地点,不得迟到或提前结束巡视。
3、考试巡视人员在巡考过程中,应佩戴考试巡视人员标志,认真履行巡视工作职责,不得擅自离岗。
4、考试巡视人员必须按照要求,检查督促监考人员遵守监考纪律,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纪考风;检查考试铃声、教室使用状态等情况。
(1) 检查督促监考人员做好考前准备工作,查看各考场是否按规定实行随机编排考生座位号,考生携带的文具、纸张、书籍、笔记、书包、电子通信设备等物品是否按规定清理,学生是否把考试证件放在考桌上待查等等。
(2) 检查督促监考人员按《焦作师专考场规则》和《焦作师专监考人员守则》等规定,认真做好监考工作,如发现监考人员监考迟到,或监考过程中看书、阅报、闲谈、抽烟、无故离开考场、使用通讯设备等现象,巡视员必须进行督促纠正,并做好记录。
(3) 检查考试班级的班主任是否参加本班的监考或到场组织学生考试,以及相关学校领导到场进行考试巡视情况。
5、为了保持考场肃静,巡视人员巡视时要避免穿响底鞋,同时要注意维护考场周边秩序,保持安静的考试环境。
6、巡视过程中,如发现学生作弊,要协助监考人员立即查处,并及时将相关材料交教务处汇总处理。
7、考试结束后,巡视人员要按要求认真填写“焦作师专考试工作巡视报告单”,并于考试当日送交教务处汇总备案。
四、关于评卷工作
1、评阅试卷是高职高专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学生的考试质量,也是检验学生对该门课程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必须引起重视。
2、评阅试卷一律用红色中性笔(不含红色铅笔)书写,按每个采分点以加分形式评卷,不得使用减分或对号形式,字迹要规范、清楚。
3、计分办法采用百分制,每道大题和大题中的小题分数都应写在题首处(如有题栏写在题栏处)和卷首相应题号的成绩栏内。
4、教师必须按照该门课程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对试卷进行详细评分。
5、客观性试题评分一律记在试题答案位置,完全正确的记为满分,答错或未答的记为0分。
6、主观性试题的评阅应按照采分点给分,做到给分有理,扣分有据,主观性试题完全答错或未答在试卷的答题位置记0分。
7、对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给分:
(1)书写在非答卷纸上的部分试题答案。
(2)在同一试卷上用两色或两种笔及铅笔答卷的。
(3)答题内容过于简单,达不到标准答案规定要求的。
8、评阅试卷教师在评卷时如需改动分数,应在改动处签字,但尽量避免太多改动,以免影响试卷整洁。
9、在累计总分时,应把要点分合为题首分,小题分合为大题分,大题分与卷首相应题号的分数等核对无误后再累计总分,并填入总分栏。在累计总分时发现分数有误需改动时,应在改动处签字。
10、试卷评阅后,所得总分应等于各题得分的总和,平时成绩不应体现在试卷上,而应填写在成绩单上。
11、教师评分情况一般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优秀率原则上应控制在1/4内,若成绩不符合正态分布,如优秀率或不及格率偏高,任课老师应对此进行分析和总结,提交说明报告,制定整改措施。
12、每门课程的卷面总分,成绩单分数,二者应一致。
13、教师评阅试卷后,应对该门课程试卷进行复核:
(1)有无漏评的或错评的试卷。
(2)主观性试题是否按照要点和步骤等要求给分,评分是否有误。
(3)计分、改分、合分是否准确,或改动处是否签字。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校教文〔2007〕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