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学校工作的生命线。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使我校教学更加科学、规范,特制定本规程。
一、校历
校历是制订教学进程(教学执行计划)、教师课程教学计划(教学日历)以及安排其它工作的主要依据。根据日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的实际,由教务处、校办于每年四月份编制出下一学年的校历草案,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印发执行。
二、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是各专业教学工作的总体设计及实施计划,是安排教学、组织教学过程及其它工作的依据,是高等学校最重要的教学基本文件。
(一)教学计划的制(修)订
1、制(修)订各专业教学计划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由各系(部)主管教学的主任负责组织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认真研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制订出本系(部)所属专业的教学计划,报教务处审查汇总,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后,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执行。
2、我校培养目标是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在制订各专业教学计划时都必须达到培养规格的基本要求,同时要发挥专业优势,打造专业特色。
3、各专业在制(修)订教学计划时应充分征求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专业顾问委员会及有关系(部)、教研室的意见,商讨有关课程的教学内容与要求,确定课程的学时 (含讲课、实验、习题课等)及实习安排。教学计划是一个完整的、连续性很强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应精心设计,通盘考虑,合理安排,力争做到整体优化,以求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人才培养的最佳效果。
(二)教学进程的编排
每学期的教学进程,由各系(部)主管教学的主任在征求各教研室主任和有经验的教师及有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校历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的时间编排。下一学期的教学进程一般应在每年六月 (或十二月 )编出,报教务处长审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印发执行。
(三)教学计划、进程、课程的调整和变更
1、为了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未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
2、系(部)若确需对所属专业的教学计划、进程作局部调整时,由系(部)主管教学的主任提出申请,经教务处长审查同意签字后予以修改计划并执行。
3、遇特殊情况需对教学计划作较大调整时,由系(部)教学主任提出调整计划,报经教务处长审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执行。
4、若需对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进行变动时,应由任课教研室提出申请,经系 (部)主管教学的主任审查签字同意后(若是外系所属专业的课程,应经双方系主任签字) 报教务处,由教务处长审查批准后方可安排变动。
5、因其它原因全校性或局部性临时调停课,均须经教务处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
6、对未经批准而自行变更教学计划、进程、课程者,引起的教学事故,学校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课程表
各系(部)根据教学校长签发的教学进程和教师任课意见于本学期放假前六周开始编排本系(部)下学期课程表,并于放假前一周印发,并送至任课教师本人。任课教师应按照课程表排定的时间、教室上课,如需变动,则须经系(部)教学主任同意,教务处长批准,由系(部)教学秘书到教务科办理变动手续。
四、任课教师
课程主讲教师一般应为讲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各系(部)应提前确定下一学期任课教师名单,并填写“教师任课意见”于本学期期中前后报教务科,经教务处长审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由各系(部)具体编排下学期课程表。任课教师一经确定,无特殊原因,应避免更改变动。
五、教师停、调课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避免学生负担过重(或过轻),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计划授课,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停、调课者,应提前2天办理停、调课手续。
1、各系(部)尽可能不安排有教学任务的教师在有课期间出差开会、搞科研。如必须出差的,应经系主任签字、教务处长批准,时间不得超过一周,由任课教师直接找教务科办理停、调课手续,并制定补课计划。教师因病或其它特殊紧急情况需停、调课超过一周者,由教研室安排其它教师代课,并保证教学质量。如确实派不出教师代课,应由教研室 (或本人)持医生证明或假条到教务科办理停、调课手续(因病来不及时,也应先报告教务科,并由教学系(部)通知学生,然后补办手续)。如因派不出代课教师而需将该门课程调到下学期开的,则应按本规程第二项第(三)款第4条办理。
2、为保障各个教学环节的正常运转,凡需停、调课或增减教学时数的,都应到教务处有关科室办理手续,教师个人未经同意不得自行停、调课或增减学时数。
3、凡不属上述第1条停、调课范畴的,教务科不予办理;违犯者,影响正常教学、造成教学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教学检查
教学检查是全面了解教学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有效措施。各系(部)及教研室要把经常性教学检查列入工作日程,要采取直接与教师、学生对话及其它有效方式,掌握教学中的第一手材料。每学期第十周前后为全校性期中教学检查时间。
(一)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1、检查的内容要根据每学期的工作重点和教学情况确定。主要检查教师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教书育人和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接受能力、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2、检查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按年级、专业、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根据不同侧重分类进行检查 (或部分抽查)。
(二)检查的准备和实施
1、期中教学检查前,由教务处召开系(部)教学主任会议,确定检查的内容、要求、方式和时间安排等问题。由教务处和各系(部)共同组织实施。教学检查要注重实效,发现问题 ,解决问题,避免流于形式。教学检查所需的各种表格由教务处负责提供。
2、教学检查结束后,各系(部)要进行认真的总结,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写出书面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要对教学检查写出全面总结 (包括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和研究,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 )呈校领导并发送各系(部)负责人。各系(部)要及时处理教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贯彻落实教务处提出的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保证教学检查有始有终,富有成效。
七、本规程解释权归教务处。
八、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校教文〔2006〕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