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财务支出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焦作市财政局中共焦作市纪委焦作市监察局焦作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焦作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进市级预算单位落实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我校公务卡使用和管理办法。
一、公务卡办理范围及管理
(一)我校公务卡发卡对象为全校正式在编教职工。原则上凡是需要在财务处办理公务消费支出报销的所有正式在编人员都应申请办理公务卡。学校各单位聘用的编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部门同意,人事处审核确认后可办理公务卡。离退休人员、在校学生不办理公务卡。
(二)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对新增工作人员,学校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对调离本单位人员,持卡人应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
(三)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管理。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由发卡行及时通知学校财务处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四)持卡人自行负责日常对账,对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按发卡行相关规定提出查询;涉及公务消费的,可要求财务处予以帮助。
二、公务卡的开支范围
(一)公务卡的公务支出范围
序号 |
公务卡结算项目 |
备注 |
0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02 |
印刷费 |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
03 |
咨询费 |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
04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
05 |
水电费 |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
06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
07 |
物业管理费 |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
08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
09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
10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
11 |
会议费 |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
12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
13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
14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
15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
16 |
其他交通费用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
(二)持卡人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公务支出,因特殊情形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且支出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的,凭商铺出具的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和单位负责人批准的证明,可办理报销手续。200元以上的不能使用公务卡的公务支出须使用转账支付结算。
三、公务卡的报销管理
(一)持卡人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通过公务卡结算后,凭购物发票、购货清单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办理报销手续。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将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以及“公务卡号”等信息写清,并与购物发票、购货清单粘贴在一起,办理报销手续。
利用互联网购买相关物品的,持卡人须事先开通公务卡网上支付功能,通过网上支付后,将“公务卡卡号”、“交易时间”、“交易金额”等信息写清,与购物发票、购货清单粘贴在一起,办理报销手续。
(二)会计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及报销凭证等进行审核后,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三)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早于发卡行的还款限期10个工作日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四)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学校办理报销手续的,持卡人应预先告知所在单位,由该单位领导受托以书面形式向财务处提出借款申请,代为办理相关借款手续。财务处核准后,先将资金转入该持卡人公务卡内,持卡人返回学校后按财务处规定时间补办报销、还款手续。
(五)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交回学校财务处,并由财务处及时退回学校零余额账户。
(六)公务卡能够透支提现,透支提现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超过还款日还款的: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引起的,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利息、滞纳金等;因学校归还款项不及时引起的,由学校承担利息等费用,并与发卡行协商消除对持卡人资信产生的影响。
四、规范使用公务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五、本办法的解释权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校政文〔2014〕42号)